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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中期

提升地方政府简政放权针对性和协同性的思考/傅 军 李 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傅 军 李 营 日期:2018-10-08 11:58:43
博弈。作为博弈的另一方,承接权力的下级机关也难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思想顾虑,认为让上级放权就是向上级要权,会给上级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彼此之间的关系,所以不愿意表达其真实客观需求。现实中,有的部门在简政放权中试图就放权的内容、方式征求下级、社会的意见时,也得不到有效的、真实的信息,这给决策的有效性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不同层级部门权力博弈的存在导致实际最需要下放的权力没有下放,下放的权限针对性不强,影响简政放权改革推进的积极性和成效。
  (三)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简政放权本意是用政府权力的重新配置来激活社会、市场的活力,但是,作为重要参与者的地方政府,在权力的重新配置中却缺乏自主权,尤其是市县一级政府。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上滞后于简政放权改革的需要。目前,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都有相应的文件规定作为依据,而市县级政府没有事项的设定权,当然也不具备事项的精简权,所以就陷入减不了、减不动的困境。
  二是简政放权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首先是放权后的监督。目前监督的重点在于有没有放权、放权多少,对于放权之后却缺乏跟踪、监督、管理。其次是信息公开不全面。从现实来看,关于简政放权改革信息的公开往往只停留在公开改革的结果上,并没有公开具体的实施过程,这样就难以发挥出公众以及媒体的监督作用。再次是相应的考评问责机制缺失。针对简政放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目前仍缺乏有针对性的问责机制,问责的标准、依据、方式等还不明确。问责不及时、不到位使得简政放权改革的错误倾向得不到有效纠正,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简政放权改革问题的出现。
  三、提升地方政府简政放权针对性和协同性的路径选择
  (一)及时清理相关规定,为地方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一方面,由于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都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设定的,不同的文件由不同的部门制定,所以,要对其进行清理,首先要明确各级人大和政府清理文件的主体地位和权限。各个主体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对于不合时宜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于一些没有权限的市县级政府部门来讲,其清理的重点是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包括登记、备案、年检、认证等,为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扫除制度性障碍。
  另一方面,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地方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规则、程序、目的等内容,对于计划取消、下放的项目,必须明确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以此作为取舍的基本依据,确保简政放权改革的合法性。要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地方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全过程。
  (二)立足顶层设计,增强地方改革的系统性
  根据我国体制的特点,从短期来看,当前简政放权改革仍需要沿袭顶层设计、自上而下的推进路径,但在顶层设计中需要给地方政府留足合理的弹性,让基层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创新,编制自身简政放权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选择合适的改革模式和方法,找准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节奏。在不违背上级要求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通过调研、评估,了解本地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往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在调整政府内部的权力与责任关系时,尤其是权力下放时,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别人的模式和进度,要充分考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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