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8年10月中期

责任政府背景下官员容错机制探析/艾丽娟 陈俊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艾丽娟 陈俊宏 日期:2018-10-08 11:56:01
以”一词授予的行政权暗含着这些行政权“可以自由处分”的意思,因而带有权利的性质;通过“行使下列职权”这种表达方式授予的行政权意味着所列事项都是行政主体“应当”做的,所以具有义务的性质。[5]笔者认为,在可探索领域中,激励官员改革创新想法的条文要多采用“可以”这种带有权利性质的授权方式,以保证其意识产生的自发性;官员改革创新的具体行为则要纳入“应当”或者“行使下列职权”这种具有义务性质的授权方式中,使官员的行为规范能随着可探索领域的不断明晰而由授权性规范更加顺畅地转化为义务性规范,以调整容错机制的适用空间。通过这种方式,既能保证官员改革创新想法与行为的自发产生,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能使容错机制使用空间的转变更为顺畅,从而确保官员改革创新的探索过程始终处于容错机制的适用空间内。
  (二)提供公民评判渠道
  容错机制的构建首先要明确的是可容错的上限边界,对不能容的错误必须界定清晰,不给官员以投机的机会。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打着改革的旗号,干着不顾人民利益的事情,那是本末倒置,对这种错误的宽容会损害政府公信力,所以,一旦发现有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错误要实行从重问责,若是官员能在实践的过程中时刻自察并及时纠正错误,使损害程度降低,则可相应减轻处罚。在这个过程中,对人民利益损害程度的判定是极为重要的,而对此最有发言权的是公民自身,因而笔者认为,公众应是官员犯错的重要评判人之一。
  (三)确定集体责任
  政府所进行的每一次改革都不是尝试性的试验,它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关乎整个国家的未来发展,所以它本身就意味着责任的多重复加,而创新的结果又是不确定的,因而改革创新对于决策者来说是有风险的。容错机制表面上看是一种事后补救机制,但实际上它更应该是一种事前促进、事中监控机制,它是改革创新者的一颗定心丸,激励有想法的官员大胆作为。容错机制不是免死金牌,必须有人为改革的结果负责,若是没有这种责任的约束就意味着权力的滥用,但如果把这种责任完全加在一个或几个官员身上,难免会使官员做事畏首畏尾,也就起不到容错机制对官员的激励促进作用,因而确定集体责任的追究方式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认为,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某项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某一层级官员的一致决定才能施行,而绝非由个人拍脑瓜决定,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决策一旦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错误,则所有官员要负集体责任。集体责任既能有效保证决策的理性,避免个人主义与冲动行为,也能促使官员们时刻保持自察的警惕心,从而使容错机制真正起到事前促进、事中监控的作用。
  (四)与激励机制融合
  实现责任与激励的平衡是构建容错机制的关键所在。问责制是保证官员实现责任的重要手段,激励机制是提高官员积极性的重要方式,容错机制则是问责制与激励机制的融合。
  实现责任的基本途径有三种:服从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则或犯错误之后要纠正,给官员以威慑和惩罚,这是负面制裁;绩效责任——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奖励那些达到目标的官员,这是正面认可;以能力为基础的责任——控制官员行为、建构有效的组织并提高组织能力。[6]惩罚与激励是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