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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中期

责任政府背景下官员容错机制探析/艾丽娟 陈俊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艾丽娟 陈俊宏 日期:2018-10-08 11:56:01
事、能干成事”;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至此,“容错机制”成为当下热点,不仅引起公众的热烈讨论,也引发了学术界的研究热情。通过梳理目前国内学者对容错机制所做的主要概念阐释,笔者认为有两点尚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容错的类型有待进一步界定。官员在改革创新过程中,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非故意而犯的探索性错误能否都被容许?如果这一点界定不清,那么容错机制很可能会变成犯错官员的“免死金牌”,因为只要戴上改革创新的帽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度范围内,犯错的官员便有了保障,所以对官员可犯错的类型必须加以明确。笔者认为,错误是相对于规范而言的,所以对容错类型的说明不妨从规范的角度入手。符合法律规定是官员一切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规范可划分为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其中,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是义务性规范,即要求官员必须做出或不能做出某种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任意性规范,即授予官员为或者不为某事的权利,也就是说官员有自主选择权。义务性规范通常是针对那些事实与价值已经清晰呈现的确定领域,授权性规范则通常是针对尚缺乏明确答案或答案尚有争议的领域,这部分领域即可探索领域,官员在可探索领域中进行改革创新而产生错误、遭遇失败有时是不可避免的,所以笔者认为可探索领域是鼓励官员进行改革创新的主要空间,在可探索领域产生的错误也是最需要被容许的错误,这也是容错机制最为适用的空间区域。
  其次,查错纠错主体有待进一步界定。官员作为决策者和决策执行的负责人,能够最先发现预期目标与现实的偏离,因而错误的最先察觉人必定是犯错官员自身,若本人已经知道错了却不加以纠正,而是抱有投机主义态度,靠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的检查纠正,这种认识与行为是应该坚决抵制的,也是不应该被容许的。
  二、问责背景下的官员“不作为”与“懒政”问题
  (一)官员“不作为”
  笔者认为,官员的“不作为”行为分为两种。一种主要存在于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适用领域,指官员不履行其法定职责。这种“不作为”属于违法行为,是易于识别与控制的。另一种“不作为”则广泛存在于授权性规范的适用领域,是指官员的做事动力不足,缺乏积极性、创造性与能动性,是一种逃避责任、消极行政的行为。相对来说,这种行为的识别与控制难度要大得多。近年,随着我国问责制的推进,授权性规范领域中的官员“不作为”现象愈加凸显。
  (二)官员“懒政”
  “懒政”是指官员处理问题时采取过于简单的方法和作风粗糙的行为。笔者认为,“懒政”与“不作为”不同,“不作为”是有意识、有目的地不为,是一种逃避责任的做法,而“懒政”更多的是一种惯性行为,是长期形成的做事不积极、行事倦怠的思想观念的外化表现。刘婧媛在调查访谈中发现,5%的公务员在工作中一直感到倦怠和失望,36%的公务员经常感到倦怠,没有倦怠感的只占4%,并且有高达66%的公务员有过再择业的想法。[2]宋佾珈等采用Masl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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