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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中期

贤能政治与民主政治的比较分析/郑文宝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郑文宝 日期:2018-10-08 11:50:24
维中,自古至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世俗生活之外的超越性抽象主体的存在,中国的政治活动都是围绕世俗生活展开和设计的,中国的政治活动都是以人民的具体名义而不是以上帝之类的抽象名义展开的。世俗、具象的政治信仰模式把抽象的真理、价值等超越性主题排除在政治核心、政治焦点之外,与世俗、具象更为接近的贤能自然更易于被人们理解和接受。也就是说,中国的这种政治信仰思维决定了贤能政治在中国存在的必然性。
  西方文明虽然经历了文艺复兴和思想启蒙运动,但是在文明脉络上一直是承认抽象绝对物存在的,这个抽象的绝对物不同于中国的世俗生活,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独立于世俗生活之外的价值追求,如文艺复兴前的上帝、文艺复兴后的真理。上帝、真理等都不是一种世俗具象性的现实存在,都是一种抽象化的价值界定,即西方人不在世俗具象中寻找政治信仰,而是在抽象的价值理论中寻求政治寄托和信仰。面对这个不以人的好恶利害为转移的抽象绝对物,任何人、任何力量之间都是平等的,因此,西方人只臣服于上帝、真理、法律,并不臣服于世俗生活中的任何权威,也就不可能存在贤能政治。西方政治生活中如果没有上帝、真理、法律的直接干预,民众彼此之间是不相互信任与崇敬的,政治角色互动中强调的是天赋人权和义务对等,体现在政治生活中就是所谓的民主化、法治化的程序至上。
  二、政治土壤比较:伦理与法理
  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最初的来源和根据都始自风俗和伦理,但是西方社会由于家国异构和海洋文明等因素的长期存在,政治和法律最终从伦理领域中完全脱离出来,民众拥有清晰而理智的法理意识,形成了一种所谓的法理型的社会模式,其中就包括一人一票的民主政治模式,而中国由于家国同构以及农耕文明延续等多重原因,使得政治和法律一直与伦理纠缠在一起,面对任何事件民众都会从伦理视角而不是从法理视角去审视。直至今日,中国仍是一个伦理型的国度。
  进而言之,伦理在东西方政治中的作用和位置是不同的:中国政治形态是伦理化的,西方政治形态却是法理化的。在中国语境下,民众眼中的法往往指的是那些专业意义上的较为狭义的专门法,而且在普通民众眼中,法往往是与刑相对应的,是指向罪的,即便中国法律体系中有关于那些非罪但违法事项的规定,人们也将之纳入伦理道德范畴内来认知,从不把它当作一个法律问题来看待。例如,美国人不随地吐痰、不闯红灯是因为美国人认为随地吐痰和闯红灯是一个法律问题和责任问题,吐了痰、闯了红灯便是违反了相关的具有惩戒后果的责任规定,甚至是触犯了法律,但是在中国,虽然也有相关的不允许随地吐痰和闯红灯的法律规定,但是人们还是习惯性地将随地吐痰和闯红灯视为一个道德问题——不得不承认,无论何种原因,在今天的中国,约束人们是否随地吐痰、闯不闯红灯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也就是说,中国社会秩序维持主要有两个坐标点:一是伦理,二是法律,而且在不涉及明显的是非底线问题时,人们往往用伦理来对事情做出评价,在情、理、法三者之间,中国人的排序永远是情→理→法,而西方人的排序却永远是法→理→情。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东西方政治模式的不同,西方尚民主,东方尚贤能。
  在西方民众眼中,政治人从事的政治事业只不过是一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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