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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中期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运行逻辑研究/廉 睿 秦 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廉 睿 秦 勇 日期:2018-06-07 16:45:40
,包括市级、县级地方党委都不具有制定党内法规的权力。当然,这并不是说市级、县级地方党委不能制定相应的地方党内规范或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只是说由其所制定的地方党内规范不能被视为党内法规,而只能作为地方规范性文件存在。对于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党委部门来说,其党内法规的制定权力也是存在差异的,中央所拥有的党内法规立法权属于元立法,具有完全的立法权力。而省级党委所拥有的党内法规立法权属于“授权性”立法,是不完全的立法权力。省级党委所拥有的党内法规立法权就具有典型的“授权性”立法色彩,这表现为其制定党内法规是附带有条件的,即其所制定的党内法规,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违反党章和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不能违反党的基本路线,不能违反党的基本方针,不能违反党的基本政策,否则就会失去既有效力。另外,作为“授权性”立法,与元立法相比,其内容必定是有限制的。具体到党内法规的制定上,就表现为中央对部分事宜的立法权限进行了相对保留,这些事项被称为中央专属立法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这些具体事宜包括党章的修改及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等多项内容。
  四、党内法规的层级效力剖析
  党内法规作为一项具体的规范形态,其内部体系是相当宏大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党内法规体系的总目录下,存在着1000多项具体的法规,但经过研究可以发现,党内法规体系虽然庞大,却并不繁杂,而是存在着一定的层级效力,以一定的层级效力为标准,就可以对这个庞大的党内法规体系进行进一步划分,从而更好地确认其不同规范在党的政治生活中所具有的不同现实效力。但是层级并不是单向的,就一般而言,至少存在着横向层级和纵向层级,对于层级效力而言,也是如此。所谓党内法规的横向层级效力,即在横向层面上对于庞大的党内法规体系进行拆解,主要是依据其涉及的内容差异而有所区别。需要注意的是,横向层级效力并不涉及党内法规个体效力的差别,诸如不同效力之间的党内法规个体,其在内容归类上有可能是相似的,或者有可能共同属于同类范畴。横向层级效力只是站在同一平面视角对不同党内法规个体所覆盖的内容进行研究,而这些个体所覆盖的内容范畴,就是党内法规作为一个体系所涵盖的全部领域。与党内法规的横向层级效力相比,党内法规的纵向层级效力更具有穿透力,它并不试图对党内法规的个体中所覆盖的内容做出归类,而是从效力大小层面对不同的党内法规个体做出外化判断。这一判断清楚地显示了不同的党内法规个体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的不同地位与不同层级。简而言之,党内法规的纵向层级效力是从纵向的、立体的层面,对党内法规中的不同法规进行有效界分,即对复杂的党内法规进行效力排位,从而说明这些不同的党内法规在效力上的差异。
  党内法规的纵向层级效力,可以归结为党内法规的三级结构。三级结构理论作为党内法规概念研究中的经典理论,已提出多年。虽然学者们基于价值取向及知识构成的差异,对三级结构理论做出了不尽相同的阐释,但就大体上而言,所谓三级结构,也可称为党内法规的外在效力结构,即依照外在表现形式和实践效力的差异,可以将党内法规分为三个层级:以党章为核心的根本法规,以准则、条例和规则为纽带的基本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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