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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中期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运行逻辑研究/廉 睿 秦 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廉 睿 秦 勇 日期:2018-06-07 16:45:40
整公民之间的行为,宪法的精神应当在司法判决中体现出较大的影响。在西方法律体系中,宪法法院虽然无权判决某一个公民的个人行为“违宪”,但宪法法院却能就违背了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的法院判决经公民申诉后进行宪法审查,这就是所谓的“宪法的第三者效应”。实际上,党内法规作为一项党内规范,本不应该对党外事务和政务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说党内法规的对外政治效力属于常态化情形的话,那么党内法规的这种对外法律效应则属于异化性效应。就党内法规创立的初衷来讲,它应该是被用来管理党的组织或者党员个人行为的,但是在我国独特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体制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也有可能会对社会组织和非党员群体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约束力的作用路径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路径,另一种则是间接路径。前者是通过党内法规对“国家法”的弥补机制而达成的,后者则是通过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进路而形成的。由于“国家法”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因此,其生成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资源成本,且基于“国家法”所固有的滞后性,其无法在第一时间内对所有的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进行全方位覆盖,这就意味着尚有部分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需要由其他社会规范来进行调整,这就为党内法规对“国家法”的补充机制留下了可行空间。事实上,在特定的时代环境中,由于尚无法在短时间内制定相应的“国家法”,党内法规就取而代之,进而替代“国家法”来发挥作用,从而成为对社会大众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在当今社会较为常见。由党政联合制定的“法规”具有双重身份,在中国共产党党内,它是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党外,它却是“行政法规”,在所调整的范畴上,通常既规范政务又规范社会事务。在实践中,无论是在中央党内法规中,还是在地方党内法规中,都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党政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是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对一些政府部门向企业乱收费问题做出的限制和约束。类似此种党政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毫无疑问地适用于党外事务,因而产生了第三者效应。
  六、党内法规的效力保障机制分析
  实际上,只要是社会规范形态,就存在着效力问题,即不管是何种形态的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力。但是,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其强制力的种类及强弱是有所差异的。对于道德而言,它主要通过社会舆论的强制力而起作用,我们称这种强制力为社会强制力;对于宗教教规来说,它主要通过教徒的自我克制和自我压制而发挥作用,我们将这种强制力称为内心强制力;对于“国家法”来说,它依靠国家暴力机关的强制力而获得运行,我们将这种强制力称为国家强制力。当然,国家强制力在所有类型的强制力当中,效力最大,强度也最高。那么,对于党内法规来说,它又通过何种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呢?对于党内法规来说,其主要是通过强大的组织强制力和部分的内心强制力来获得执行的。所谓组织强制力,是相对于国家强制力而生成的对应性概念。组织强制力,即由一个组织或社团内部的有权机关或部门对其内部成员所做出的否定性评价或惩戒性处罚,并由这些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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