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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中期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运行逻辑研究/廉 睿 秦 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廉 睿 秦 勇 日期:2018-06-07 16:45:40
社团作为一个整体来监督这些处罚性措施的执行。对于党内法规而言,它所具有的组织强制力具体表现为:党的纪委部门可以对党员干部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违反党内法规的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罚。与此同时,党内法规主要依赖但又不完全依靠组织强制力而获得实施,除了组织强制力,党员的内心强制力也对党内法规的平稳运行起到了助推作用。
  一方面,在现行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存在着大量道德性说教成分和道德性原则,这些具有强烈道德属性的条款并非可以由纪委识别,在通常情况下,这些道德性条款的生效需要依赖于党员个体的内心强制力,而无法通过纪委的惩处性行为获得实施。例如,在2015年10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就以倡导性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廉洁与自律做出了规定,准则包含了8个子条款,分别使用了诸如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具有高度道德倡导色彩的词语,因此,就其性质来讲,《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显然属于“立德”,而并非属于“立规”,其自然也无法通过纪委部门的强制性措施得到施行,而只能依靠党内的有效宣传和党内领导干部的带头倡导得到实施,但从终极意义上来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的道德性条款仍需要依靠党员的个人内心强制力得到自觉自愿的遵守。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政党组织,当某个个体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时,即代表该个体高度认同党的事业、理想和追求,其内心就会把无产阶级事业作为自己的内心信仰,于是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就会不断警醒自己,时刻把党内法规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一旦做出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就等于背弃了自己的内心信仰,受到内心的谴责而惴惴不安。正是组织强制力和内心强制力的结合,才使得党内法规具有了完整的强制力链条,党员一旦违反党内法规,即面临着来自组织和内心的双重压力。于是,组织强制力和内心强制力就构成了党内法规的效力保障机制,共同对党内成员产生作用,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党内法规。
  七、结论
  通过运用系统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党内法规的运行逻辑进行解构和证成,可以发现,就当前而言,党内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运行机制和运行体系。从运行方式来看,它采取了与“国家法”有所不同的运转方式,若我们将后者称为显性法律系统的话,那么党内法规则以隐形法律系统的名义得以存在,这是一种“行动中的法”。从调整客体上来看,它紧紧把握“党内关系”这一范畴,并将其纳入自己的主要运行时空之内。从生成机制上来看,与“国家法”一脉相承,党内法规亦要经历严苛的制定程序才能得以问世,具有一定的“准法律性”,正是这种严密的立法程序设计才确保了党内法规的严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才有利于党内法规对内效力的发挥和对外效力的拓展。就层级效力而言,党内法规的层级效力包含了横向层级效力和纵向层级效力。党内法规的横向效力结构包含了两层内容,一方面是综合性内容,另一方面可以称之为专门性内容。党内法规的纵向效力结构主要是指党内法规的三级结构。对于党内法规来说,主要是通过强大的组织强制力和部分的内心强制力而获得执行的,这构成了党内法规的主体性效力保障机制。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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