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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中期

村民自治视域下村干部腐败的成因及治理/马忠鹏 任中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忠鹏 任中平 日期:2018-06-06 17:58:07
的最大威胁是:村干部习惯“一言堂”,架空真正的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使村民自治蜕变为村干部自治,这显然与村民自治的精神背道而驰。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重塑村民(代表)会议是最高决策机关的地位,规范决策程序,约束村干部的决策行为。正确的程序应是:村委会将决策事项告知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由村民代表征集村民的意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对议题进行决议,并将结果进行公布,村民(代表)会议及村监会定期听取村委会执行决议的情况,并公布评议结果。另外,以制度创新提高村民(代表)会议的效能,实现村策民定的规范化也是必要之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这一规定违背了村民自治的逻辑,使村民(代表)会议明显受制于村干部,难以有效发挥其职能。因此,可以考虑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组,相当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出。在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该召集组负责收集民意,若发现腐败的村干部,可以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合法罢免不称职的村干部。通过这一制度的创新,来理顺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化解村干部领导村民(代表)会议的逻辑矛盾。
  三要建立多元参与的管理机制,规范村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有效制约村干部权力,规范村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必须从转变管理方式和加强管理监督入手。转变管理方式是民主管理应关注的重点。由于行政权对自治权的过分干预,村干部往往习惯于单向的行政式管理,这显然与现代治理理念不相符合。现代治理理念要求管理方式的上下互动和管理主体的多元参与,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村务管理的多元参与机制。在不断完善“四议两公开”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同时,要积极创新基层民主参与方式,为广大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提供条件。目前,各地自主探索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对于完善农村治理结构,实现村务管理的多元参与,推动村务管理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推动农村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基层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基层协商民主始终坚持“民事民议、让民做主”的原则,在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公共事务上,组织村民进行广泛协商、平等交流,充分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努力寻求民意的最大公约数,增强决策的民意基础。四川成都的村民议事会、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等都是采用协商、对话的方式进行村务管理,对打破村干部的“替民做主”具有重要意义。村务管理过程是最易滋生村干部腐败的沃土。因此,乡镇政府及村监会在村务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监督重点在于村务管理是否有多元主体参与、管理方式是否有协商对话、管理过程是否以民意为依归。
  四要建立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村干部权力的行使。“四个民主”中,民主监督是基层民主的保证。也就是说,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只有在民主监督的保驾护航之下,才可能实现。而民主监督的有效发挥,在于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群众性。民主监督的独立性,首先要求村监会的独立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监督委员会是专门设立的村级民主监督机构,是独立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村级“第三委”[6]。坚决杜绝村“两委”对村监会的干预,保证村监会的独立性是发挥其监督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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