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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中期

村民自治视域下村干部腐败的成因及治理/马忠鹏 任中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忠鹏 任中平 日期:2018-06-06 17:58:07
机制弱化。“一肩挑”虽然有利于协调推动工作,但也使本来在组织程序上可以相互监督的村“两委”成员在身份上模糊了,更容易形成“一言堂”。
  最后,监督体系不健全,民主监督难奏效。村级民主监督主要通过村务公开制度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来实现。但在实践中,两种方式并未有效发挥监督功效。其一,村务公开走过场,村民缺乏知情权。村干部为了有效规避监督,往往会选择性地公开村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大多是一些广大村民并不关心的、无关紧要的事项,对于村民想知道的、涉及本村重大发展的、与村民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村干部往往不公开。这就为村干部“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提供了机会。所谓的“公示墙”“明白纸”,在村民心里也就变成了“糊弄墙”“糊涂纸”。[5]其二,村监会设置不合理,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村民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村监会来实施。但实践中,村监会的成员、监督活动的开展多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进行,致使村监会没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对村干部进行监督。另外,由于缺乏对监督内容、监督程序、违规惩戒、结果公示等的明确规定,致使村监会的监督工作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村监会对村干部的监督效率较低,最终沦为流于形式的监督工具。
  三、整治村干部腐败的关键在于促进村民自治权利的培育和整合
  从“四个民主”的角度来看,要解决村干部的腐败问题,就应充分调动村民自治的内生动力,真正赋予广大村民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将村干部的权力置于村民自治的“四权同步”的整体程序中,用村民的自治权利制约和监督村干部的权力。
  一要建立民主公开的选举机制,防止村干部“带病上岗”。民主选举是基层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是村干部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必须在村干部的入口关和出口关进行严密监督,保证选出的村干部是德才兼备、符合民意的。入口关方面:一方面,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将村干部候选人的标准、筛选程序以村规民约的形式确定下来并进行公布,自觉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坚持竞争择优。另一方面,村监会要加强对选举投票过程的监督。村监会自换届选举开始之时就要对整个选举流程进行全面监督,监督重点在于投票程序是否合理、投票过程是否受到干预、投票结果是否反映民意,保证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出口关方面:严格实行任期制和罢免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干部的任职年限,消除村干部长期贪腐的条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干部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只要发现严重违法违纪、背离民意的村干部,就及时将其清除出村干部队伍。乡镇纪检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民主评议工作,对于触犯法律的村干部,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保证民主评议的有效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一再强调,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一系列的腐败案件,选人失察、用人不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把好村干部的入口关和出口关,真正选出素质过硬、德才兼备、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的人担任村干部。
  二要建立反映民意的决策机制,遏制村干部滥用决策权。民主决策是基层民主的关键,是体现村民自治的关键一环。民主决策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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