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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中期

村民自治视域下村干部腐败的成因及治理/马忠鹏 任中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忠鹏 任中平 日期:2018-06-06 17:58:07
监督的实施效果。当前,由于村干部选举制度的不健全,既降低了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又为村干部的腐败埋下了祸根。一是选拔任用制度过于陈旧,降低了村干部的代表性。在选拔和任用村干部的过程中,很多地方仍延续“就地取材”“前任指定”“政府内定”等老模式来选拔和任用村干部,而“公推直选”“德才兼备”等新方式和新要求并未得到落实。民主选举走过场,使当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上级内定及自己的人脉关系,由此导致村干部的代表性降低。代表性降低的直接后果就是村干部更多地关注如何高效完成乡镇政府委派的任务,往往习惯于行政式管理,较少考虑村民的意愿。二是,家族势力干涉村干部选举,破坏选举的公正性。部分村庄尤其是富裕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实际上已经蜕化为强势家族通过利益允诺、权钱交易、暴力威胁、丑化对手、制造无效选举等非法手段谋求选举胜利的过程。[3]一旦这些受家族势力支持的村民当选村干部,他们并不是怀着“为村民服务”的心态从事村务管理,而是抱着“大捞一把”的私心,为自己及所代表的家族谋取不法私利。
  其次,“家长制”作风严重,民主决策难实现。在农村地区,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村干部的民主法治意识较为淡薄,习惯于以“当家人”的身份自居,将自身凌驾于广大村民之上,涉及村公共事务的决策往往独断专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规定了村委会每届任期3年,并没有规定村干部的任职年限,由此导致一些村干部可以连续任职好几届,直到由于年龄或违纪审查等原因才卸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村干部任职年限的限制,既助长了村干部的“家长制”作风,也为其掩盖贪腐行为提供了便利。另外,村民自治主体的缺失,也是民主决策难以实现的原因之一。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大量的青壮年村民进城务工,留守村民大多是一些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受自身能力和水平的限制,往往不能很好地行使民主权利,这便为村干部主导村务决策提供了条件。这样一来,村民自治主体实际上就由广大村民异化为少数村干部,村民自治也就异化为村干部自治。
  再次,权力过分集中,民主管理难落实。民主管理是“四个民主”中唯一授权给村委会行使的权力,内容大多与国家政策的落实相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现实中,乡镇政府仍习惯于以过去的领导方式来对待村民自治,认为村委会是乡镇政府的“腿”,是自己的行政下属,习惯于行政指挥。为了使村干部更好地完成行政任务,乡镇政府对村干部进行了权力授予和变相施压,以使村庄利益服从乡镇利益。这种隐蔽性的权力授予,使村干部在获得村庄自治权的同时,也具有了体制内的行政权。[4]村干部权力来源的“双重性”带来的后果是:在异化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村干部会通过贿赂来打人情牌、走关系,搞好与乡镇政府的关系,这便为村干部的腐败提供了动力。而乡镇政府人员则与村干部结成利益共同体,甘愿利用自己的人脉为村干部充当“保护伞”,妨碍对村干部腐败行为的查处。另外,一些地方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主要的村干部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包揽一切事务,管理权过分集中,导致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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