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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中期

我国古代巡视制度及当代启示/付振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付振河 日期:2018-02-28 17:03:38
  【摘  要】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期、形成期、规范期、完善期四个阶段,主要有权威性、强制性,政监分合并存,显隐并济共用,巡官选任严格,上下联动结合等特点。对此,我们要汲取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有益启示,完善上下互动的监督机制,设置相对独立的巡视机构,建立机动灵活的巡视方式,加强德才兼备的巡视队伍建设,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巡视监察体系。
  【关 键 词】巡视制度;监督监察;启示
  【作者简介】付振河(1970— ),男,中共山东泰安市委党校教授、科研指导科科长,研究方向为传统文化、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8)05-0062-03
 
  一、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萌芽期
  尧舜禹时期就有了自上而下的巡察。夏商周循此制,西周设立“方伯”对各诸侯进行监察。春秋战国时期的巡视还是以君王为主,监察御史开始行使监察职能。这一时期,帝王巡视的主要目的是考察农业生产情况和维护部族间的秩序,以加强对诸侯、部落的控制等。巡视主要依帝王的意愿,没有形成制度,也不是专职巡视,巡视和监察活动比较简易,仅是巡视制度的萌芽阶段,但这一形式被后期各朝各代借鉴和沿用,为我国古代建立比较完备的巡视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形成期
  秦开始实行中央派人巡视和郡县定人巡视制度,设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以巡察百官。汉承秦制,将御史大夫改为御史台,隶属于少府。汉武帝始设刺史制度,制定《六条问事》,定期对地方巡视监察。由于刺史无权监察县级官员,西汉中期在郡一级设督邮,是郡内唯一的专职监察官,负责对县级官员巡视监察,但督邮没有处罚权。此外,此时开始规定监察官员也必须接受监督,开启对监察官员监督的先河。魏晋时,御史台发展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由皇帝直接管理,不再归少府管理。南北朝时,司隶校尉等合归御史台,御史台已不在百官之列,为直接受命于皇帝的监察机构,地位独特。这一时期巡视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分层分部相结合,已初步建立了相关制度,职权较清晰,各司其职。这一时期是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形成期。
  (三)规范期
  隋设三台分理监察体制,在沿用御史台制度基础上,以御史大夫为主,设监察御史及增设司隶、谒者巡视监察各地。唐巡视制度更趋完备:一是设“一台三院”制,即中央御史台分设三院——台院主察中央百官,是本部;殿院主管殿廷供奉仪式,随天子巡幸;察院负责地方巡察。各部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对中央和地方的系统分察,法规完备,历朝均效仿。二是建立分道巡按制。此制是中央对地方的经常性巡回监察制度,巡按使代天子出巡,与不定期出巡的御史互为补充。宋承唐制,并另立谏院,御史可参与言事谏诤,形成台谏合一制度。地方巡察机构统称监司,皇帝可通过监司出巡制掌控地方官吏。这一时期与之前相比,中央对地方巡视监察体系呈多元化和多层面化发展。
  (四)完善期
  元代巡视制度得到强化。元朝将全国分22个监察区,增设中央御史台派出机构即江南、陕西行御史台,以管治各道;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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