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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视角下公职人员的容忍义务分析/单忠献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单忠献 日期:2018-02-01 18:57:12
要在内部短期公开,大多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这种试点探索虽然并非大刀阔斧,但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我国未来财产公示的内容和方式都应有所限定,在财产公示内容上,对涉及公职人员的工资、房产、车辆、投资等信息应予公开,属于共有的动产、不动产应该注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信息以法定情形为例外一般不予公开;在财产公示方式上,可以考虑在党政机关内网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在排除商业目的和其他非法目的前提下,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可以申请查阅、复印相关信息,但对信息的使用应做限制性规定。
 
  参考文献:
  [1]向玉乔.论道德宽容[J].道德与文明,2010(10):30-34.
  [2]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2005(2):92-98.
  [3]杨志卿.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完善[J].人民论坛,2014(11):112-114.
  [4]屠振宇.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J].法商研究,2011(1):3-9.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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