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7年12月中期

财产申报制度视角下公职人员的容忍义务分析/单忠献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单忠献 日期:2018-02-01 18:57:12
  【摘  要】公职人员的容忍义务兼具伦理基础和法理基础,是基于特定身份而受到的行为拘束。在财产申报制度设计中,为了提升廉政反腐的效果,保证社会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公职人员应履行财产的据实申报、全面申报以及接受财产公示等具体容忍义务。但公职人员容忍义务的存在并非是隐私权保护的无限度退让,还需要对财产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公示情况等进行必要的限定。
  【关 键 词】容忍义务;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简介】单忠献(1971— ),男,中共山东青岛市崂山区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基础理论、党内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7)35-0058-03
  
  一、公职人员容忍义务的学理阐解
  
  (一)公职人员容忍义务具有宽容理性的伦理基础
  在现代汉语中,容忍和宽容具有语义解释的同义反复特征,皆有宽厚待人的内涵。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讲,宽容反映了对他人不同思想认识或行为表现的“容忍态度”或“妥协态度”[1],是一种基于求同存异的认识和人际和谐目标的追求所产生的理性态度。究其根源,宽容是人们在长期文明社会关系处理中所形成的道德规范要求,是个人权利为社会秩序养成和社会共同体利益所做的必要退让,明显具有美德性义务的伦理意蕴。正如尤尔根?哈贝马斯(2003)所言:“文明的行为举止更多地适用于交往的方式,而宽容则更多地倾向于避免冲突。”与普通民众之间存在的宽容相区别的是,除履行普遍性义务,公职人员还必须容忍更多的道德规制以符合与时俱进的政治伦理要求。随着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政治伦理的道德性和秩序性要求不断更新,其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掌握公权力的群体必须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以满足廉政需要,并将行为和本应拥有的隐私更清晰地置于公众视野之下,自愿接受相对严苛的社会监督。在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公职人员面临着私密生活尤其财产性隐私更大程度的公开化风险,但又只能以宽容的理性容忍此状况的发生,这是不得不为的伦理价值选择。
  (二)公职人员容忍义务是多种法定权利博弈的结果
  容忍义务毫无疑问具有道德价值的基础,但这一概念在法律范畴内探讨更有实质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容忍义务是特定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转化所出现的概念。从世界范围看,美国的《政府行为道德法》、法国的《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墨西哥的《信息公开法》、日本的《为了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韩国的《公务人员伦理法》、泰国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债务申报国家法令》等,均从立法的角度制定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公职人员个人和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的法定期间申报和公开成为一项应予容忍的法定义务。胡杰(2015)认为,“公职人员的容忍义务不仅涉及个体权利,同时涉及国家权力与社会秩序”。这说明,公职人员容忍义务与规范公权力运行的公法和调整维护私人利益关系的私法均有相关性。从实质上讲,公职人员容忍义务主要源于对其人格权尤其是人格权中的隐私权的限制。尽管对隐私权的含义和具体范围一直难以界定,但它显然与个人所有、信息私密、生活安定、不被打扰等关键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