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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协同动员模式及其构建路径/刘良训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良训 日期:2018-02-01 18:07:56
动员进行重大决策,且在危机协同动员过程中做好关系协调、权责关系分配及各项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
  2.公共危机协同动员主体多元化。公共危机协同动员主体应包括政府和积极参与公共危机动员的各社会组织及个人。虽然政府是公共危机协同动员主体,但在公共危机协同动员过程中,从事第一线资源动员实践工作的主体主要是各社会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存在自我赋权的可能,但其行使的权力主要还是由主导权力中心的政府赋予的。
  3.参与、合作是公共危机协同动员的精髓。公共危机协同动员中,政府虽主导权力中心,但还要与参与公共危机动员的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对话、相互协作,以共同肩负公共危机治理之重担。对于公共危机协同动员,政府与参与公共危机动员的其他主体都应是自愿的,更重要的是,政府对危机协同动员的管理,是一种民主的、互动式的管理。
  4.危机协同动员强调有效性和持续性。公共危机协同动员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因此,危机协同动员不但要求各公共危机协同动员主体在公共危机发生时积极承担消解公共危机对社会发展步伐阻碍的重担,还应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以预防公共危机,并参与灾后重建,做到有预防、有治理、有善后。
  二、公共危机协同动员模式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政治动员主要以整个政治体系的能量和权力为支撑,它给政治体系造成的“危机压倒一切”的认识,使整个政治体系危机动员压力和动员手段的激烈性自上而下层层递增,甚至会导致动员过度或手段极端化,并将人民群众置于危机动员的“彼岸”。这不但会降低动员的群众基础和合法性,还会造成经济和社会系统运行规律和节奏一再被打乱,并使动员的有效性不断下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以及公众参与意识和要求的提高,追求协同治理动员模式的构建势在必行,而且从现有的国情看,其可行性也是完全存在的。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要求危机动员必须体现民主法治
  政治动员带有运动式动员色彩,依靠的是党和政府强大的宣传系统和整个政治体系给社会带来的自上而下层层增强的高压,其带来的强大惯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个人权利的冲击是在所难免的,包括民主与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日益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字样就已经在一些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频繁出现了。一直处于酝酿之中的依法治国方略在党的十五大上被正式提出,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决定的。
  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公共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公共危机动员也不应例外,而且从危机治理的先进经验来看,危机治理的体制和行为的法治化才是公共危机治理的良方。因此,公共危机动员中,应以危机动员体制的法治化夯实危机动员的合法性基础,用动员行为的法治化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充分利用广大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力量,从危机预防、动员及治理善后等方面全方位入手,以实现对公共危机的协同治理和有效治理。
  (二)“大政府小社会”的体制和危机动员的现状决定了危机动员离不开政府的主导
  危机治理过程中,不断有社会组织和个人作为主体进行危机动员实践,但相较于政治动员,社会动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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