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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中期

论软法精神与软法治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耦合/廉 睿 杨海平 张利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廉 睿 杨海平 张利涛 日期:2017-12-05 16:37:21
现代化提供充足的规范供给。一方面,硬法的立法成本持续增加,这将直接导致硬法的出台速度明显减缓,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治供给需求。另一方面,国家立法行为所固有的滞后性,也会使得硬法无法在第一时间内对新兴社会关系及社会领域进行介入和调整,从而制约硬法效力的发挥,影响治理绩效。但无论如何,作为一种传统治理模式,硬法治理存在其相应的优越性,即其所配备的国家强制力是软法无法企及的,尤其在社会关系复杂多变的转型期,其仍可以发挥实质性作用,进而成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制度选择。在肯定硬法治理时效的基础之上,引入软法之治,通过赋予社会自治规范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实现对社会的良性治理,大幅提升既有治理效果。
  (二)以国家立法为切入点,社会立法为突破口,形成上下互动、形式多样的多元民主立法机制
  首先,在立法体制设计上,应突破硬法万能主义式的固化思维,给软法治理留出相应时空范畴,诸如一些涉及社区自治和社团自治的微观领域和其他一些细小程序环节,由于硬法受上位法的限制,国家强制力的强行介入会受到阻碍,进而产生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的隔阂。因此,不必将这些领域和环节交由硬法来进行强行规制,而可以留给软法来进行规范与调整。软法在作用于这些领域时,不仅是从事件本体出发,更是从规则出发,通过彼此间的协商和信任来达成某种共识,继而确保治理目标的实现。其次,在国家立法的程序规划上,国家立法机关应该积极吸收包括国家、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立法,为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法注入适当的软法成分,这对于改善硬法的执行难题具有建设性意义。再次,除既有的国家立法体系,在适当的时空范畴内,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自治组织还可以自行创制软法,这些社会自生性规范的存在不但不会影响社会治理效果,反而会促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三)以阳光司法为基本要求,文明执法为核心目标,构建软硬协同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软法治理的精神和价值不但应在国家立法和社会立法层面上有所体现,而且应贯穿整个司法和执法流程,从而形成具有立法多元、司法阳光和执法文明等特征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阳光司法体制,即司法部门通过向公民开放等形式,公开、透明地进行司法审判工作,让社会和公民更多地了解司法机关、了解审判程序,增强国家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的互动,使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文明执法机制,一是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行政决策机制,二是民主开放的社会监督机制。前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必须广泛采纳民意,通过调研、访谈等技术与手段,将公众的意见吸收其中,进而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时,必须建立专家论证机制,由相关专家给出合理化建议,以便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由于国家治理体系所具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单纯依靠政府的内部监督,很难达成全方位的有效监管。而通过公民个人的自媒体监督、社会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多种社会监督途径,不但有助于形成稳定、高效的监管方案,还可以激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政治参与热情,从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因此,建立开放民主的社会监督机制,是践行软法治理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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