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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中期

论软法精神与软法治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耦合/廉 睿 杨海平 张利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廉 睿 杨海平 张利涛 日期:2017-12-05 16:37:21
公共权力扩散和分享的过程。[1]在权力分享与权力并存的话语转换进程中,软法实则可以发挥某种程度上的媒介作用。软法之所以能充当权力分享和权威转化的中介,是因为其运作方式更为多样、执行效力更为柔和、作用机制更为多元,即其具备了传统硬法治理所不具有的软法精神。软法精神具有价值性和工具性相统一的特征,作为价值特性,它内含了民主、公平、平等、责任、法治等基本理念;作为工具特性,它标志着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建构中,软法精神可以从文化维度、内生维度、外在维度三个层面上得以体现。
  (一)文化维度——多元文化的合作交融
  文化维度,也可称之为软法治理的文化性前提。在当代社会,任何制度的生效及其运作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前提基础,软法治理作为一种建构性制度,这一特征更为明显。我国自古即为民族众多、文化包容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流变中,不同文化与文明在中华大地上不断交汇交融,从而形成了多元治理文明。在当今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必然也是多元治理文明交汇和碰撞的过程。唯有从既有治理文化中攫取有益养分,才能有利于新型治理文化的构筑,从而实现治理方式的创新与转型。在历史长河中,无论是隐匿于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及其柔性治理手段,还是初始于现代民族国家成立后所设计的国家立法体系及其刚性治理方式,都有其合理成分,值得当代制度文明借鉴。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软法治理通过对传统立法文明的继承改造,以及对中国本土习惯法文化中的柔性治理理念的创新式引入,继而创新国家治理方式,形成国家、社会、公民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文明,兼容现代立法文明与民间乡土智慧,这正是软法治理的文化特质之所在。
  (二)内生维度——协商民主的价值意蕴
  内生维度,即软法治理的内生性条件,是从软法内部价值结构入手,对维持软法运行与生效的关键要素做出考量。纵览软法制定、生效、执行的整个流程,协商民主的精神追求和价值旨趣无疑扮演了重要角色,并成为衡量软法治理优越性的标杆与尺度。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与拓展,协商民主制度超越了西方社会传统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制度,修正了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的固有缺陷,为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制度选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2]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协商与对话意识必将成为治理的主题,以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管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运行机制构成了一种“程序民主的商谈政治”[3]。在制定程序上,软法也更为灵活,不必拘泥于传统硬法严苛的程序要件;在表现形式上,软法也更为多样,法律条文、规章、章程、民约等规则载体,都可以为软法所用。无论如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之下,软法治理的终极目标,就是增进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的共识,使协商民主精神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实践相结合,使协商民主精神成为伴随软法发展的重要价值意蕴。
  (三)外在维度——现代社会的理念追求
  外在维度,即软法治理的外化性后果,也可以理解为软法治理所带来的客观后果。鉴于软法治理体系的结构复杂性,外化性后果也不止唯一,但无论如何,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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