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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中期

村民自治视野下农村治理法治化推进路径/曹益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曹益平 日期:2017-08-01 18:44:29
治土壤
  法治能否成为农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最终的决定力量既非基层政府,也不是村级组织,而是农民群众。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得以培养,是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目前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感仍然淡薄,究其原因,一方面,农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特别是当前年龄五十周岁以上的群体,文化程度偏低,生产生活经验丰富,在一些日常事务的处理中比较有发言权,但他们更多的是依据传统经验和地方习俗而非基于法律做出判断,在对基层民主和农村治理的态度上,他们更愿意服从领导而非参与政治。另一方面,长期生活于乡土的农民,对以传统礼俗为基础的伦理性调控已产生习惯性依赖,对于由外部植入的法律调控机制往往视为“畏途”,在他们的心理上,熟人情节主导下的矛盾纠纷调处比通过国家法律介入进行的裁决更合乎风土人情,除非迫不得已,否则不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目前的基础条件来看,全面推进针对农民的普法时机尚未成熟,应由政府主导,先加强对村干部的普法。村干部是农村人才资源的精英,是村级治理的引领者,是党和政府传达贯彻落实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重要依靠力量,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领头雁”,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最重要的依靠力量。只有他们具备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农村治理的法治化才能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李储学.法治视角下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四个维度[J].领导科学,2016(35):56-60.
  [2]邱国良.多元与权威:农村社区转型与居民信任[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6):45-49.
  [3]周铁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基于湖南益阳农村的调查与思考[J].领导科学,2016(35):50-53.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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