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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中期

村民自治视野下农村治理法治化推进路径/曹益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曹益平 日期:2017-08-01 18:44:29
的仍然是乡村秩序的维持者要懂得基本的法律、具备运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具备运用法律的人格权威。就现实情况来看,一些村干部通过自身努力,掌握了一定的法律规则,明白法律裁决的最终结果,但由于他们毕竟只是村域权威的代表,其调解不具有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基础,在普通群众看来,权威性偏低,而基层政府则恰恰能弥补村级组织的这一缺陷。就目前的农村法治建设而言,对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和资助,仍然是政府。事实上,原本捉襟见肘的村办公经费只能勉强维持运转,而村集体经济收入属于群众集体所有,不可能用来负担法治建设经费,依靠外力推动农村治理转型也只能由政府主导,只能通过政府投入得以实现。
  村内的精英资源主要指人才资源,指那些能获得村民广泛认同的农村精英。这里所说的村内精英主要是指各届村组干部,他们为“官”一任,或多或少地为村域发展和群众利益做出了贡献,在村内被奉为“能人”。在农村基层工作中,村域精英行事、处事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效用,其身体力行是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朴素的农民不会放下农具静下心来学习法律知识,也不会主动关心农村法治的发展进程,他们不管社会如何变化,依然如故地按照祖祖辈辈传承的规则生活,只有当权利遭遇威胁时,才考虑如何维权。一般情况下,农民的利益受损,都会向当地的精英咨询或求助,这些精英的思维方式、处事规则对当地农民影响较大。从这个层面来看,村域精英对法治的态度或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决定了农民会在多大程度上信法、用法。通过对村域精英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让他们领衔农村法治建设,能在“法治成为农村治理的基本方式”的进程中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通过创新民主机制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治理
  探寻村级民主的有效路径是村域公共权力回归本位的关键。农村基层治理理论由选举民主到参与民主再到协商民主的发展,反映了农民民主观念的不断更新和政治要求的不断提升。但整体而言,今天的村民仍然缺乏民主自治的能力和热情。在笔者所关注的湖南益阳农村,在市委市政府的主导下,大力推进“四位一体”村级治理改革,各个行政村都建立起村民议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村民参政的热情,诠释了现代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理念。但是,绝大多数村的村民议事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每参加一次会议,均要领取数额不等的“工资”。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表面上看这些村级治理的直接参与者领取“误工费”或“辛苦费”很正常,实际上,他们是基于选民信任选举产生的,代表一定数量的选民参与村级治理,是村民自己管理自身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拿“工资”具有不合理性。村里之所以给他们发“工资”,原因很简单,如果不补贴,开会就很难组织起来。可见,村民主动参与村级治理的理念尚未形成。尽管如此,益阳农村“四位一体”模式的推行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村治主体的潜能,调动了农民参政的积极性。通过形式创新,让农民代表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减少了村内矛盾,同时也强化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组织权威,为下一阶段进一步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奠定了群众基础,积蓄了力量。
  (三)以提高村干部法律意识为切入点,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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