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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中期

村民自治视野下农村治理法治化推进路径/曹益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曹益平 日期:2017-08-01 18:44:29
部未形成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合力。与县直、市直部门的干部相比,基层政府普通工作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但他们是农村治理法治化必须依靠的力量,他们通过学习和参加培训,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用法技能并不难,但实际上很多基层干部人浮于事,得过且过,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村组干部人数较少,疲于应付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无暇学习。这两支力量处于农村矛盾纠纷调处的最前线,却不愿意、没时间系统学习现代法律知识,自然难以推动农村治理的法治化。
  (二)村民参与自治偏少
  随着后税费时代来临,现代农村的民主治理机制逐渐法治化,但以小农为基础的治理群体及其治理代表却尚不具备法治化治理的水平和能力。村民自治改变了中国农村几千年的传统,但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机制过于老化,村支“两委”矛盾不断,即使通过“一肩挑”解决了机制上的问题,在村民自治权的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争权夺利的现象。让农民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参与基层治理是一种创新,却又受到传统村级管理模式下的村干部的抵制。近些年,一些地方推进村级治理机制创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却由于耗时耗力,或者参与实效不明显,致使不少农民激情消退。实践中,新的村民自治机制与农民参与偏少并存,在创新机制的同时必须着重考虑机制的实效性,只有农民群众才是村民自治的真正主体,不能由于个别村干部的抵制而让村民自治形式化。
  (三)农民用法热情不高
  长期生活于熟人圈的农民并不缺乏规则意识,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必须有良好的法治土壤,才能让法律入主农村治理。近些年,农民通过电视节目、微信平台和各级政府的普法宣传接触、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遵法、守法的意识逐渐增强,但用法的意识却相对不足。在农民的观念中,熟人之间的纠纷尽量在村内解决,这种解决一般只需要找中间人调解即可,不需要打官司。农民生产生活中的行为更多的还是按照原来的惯习在做,例如,民间借贷,除了借款人主动出示借据,碍于情面,一般都不会向借款人索要,甚至双方不约定还款期限;再如,劳动用工中的身体伤害、饲养动物致人伤害,如果不诉诸法律,用工方、饲养人支付基本医疗费即可,误工费、营养费等无人问津。目前农民运用法律主要针对与村外人或陌生人的纠纷,如交通事故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处理等。整体而言,农民开始懂法了,但用法多是被动的,用法热情并不高。
  三、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的路径
  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法治建设模式,在农村这个特殊“王国”内,仍是首选的有效方式。然而,政府只能是主导者、掌舵人,传统国家与乡土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作用的发挥,真正的执行者、领衔者还是村民自治机构及其干部。
  (一)融合基层政府的权力资源与村域内部的精英资源
  基层政府的权力资源主要来源于其实施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提供保证,其权威远高于村民自治机构。村民自治机构的主要领导产生于乡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动员能力,但在知识水平上,他们更多的是对乡村传统和伦理文化的了解,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他们对基层矛盾的调处更多的是依据乡土社会的“情”与“理”,而非国家法律。在传统浓厚的农村社会推进现代法治,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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