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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中期

村民自治视野下农村治理法治化推进路径/曹益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曹益平 日期:2017-08-01 18:44:29
具,公民将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无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在农村矛盾纠纷处理上,农民习惯于按传统习俗讲“理”,正是这种“理”,使得闭塞的农村可以在国家法律尚未融入并形成法治化治理机制时也能安定有序。当法官依据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做出裁决时,裁决的结果可能由于证据保存、举证责任等规则而与农民的“理”不吻合,致使农民产生“为何事实如此,法官却‘扭曲是非’,天理何在”的诘问。很多农民不愿意去打官司,除了成本大、怕麻烦和自己对法律了解不够外,最关键的原因是他们害怕打不赢官司,担心是“人情案”和“关系案”。处于各种社会关系和金钱旋涡中的法官并非圣人,在个别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权力的寻租可能严重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导致基层司法缺乏应有的权威。
  (三)村级组织权力运行不规范和宗族势力的“人多势众”影响弱化了村级治理权威
  村治权力异化导致治理权威降低。因选举而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被代理人——农民群众的意愿行使权力。在制度设计上,国家试图通过农民群众广泛的政治参与实现村域自治。但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就业增多,不少地方出现了村内主要为老人、妇女、儿童的现象,他们对村内公共事务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相对较低,村级民主治理成为一个抽象乃至虚幻的概念,农民参政意愿不强,村权监督不够。在诸多利益的诱惑下,个别村干部将公共权力运用于为自己和亲属牟取利益的情形并不鲜见。
  宗族势力弱化了村级组织的治理权威。近年,各地大力推进以村民直接参与或村民代表间接参与的村级民主治理,村民主体地位得到提升,权利意识被唤醒,他们隐约感觉到通过多人的联合可能会对村级选举和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于是,各种农民联合体得以产生和发展。在诸多团体或群体中,传统宗族势力对村级组织治理权威的影响最为明显。宗族不仅具有社会整合功能,还兼具较强的政治功能。[2]他们往往依仗“人多势众”,通过正式程序下的投票选举和重大事务票决制影响村政,村干部们要决策某项事务,不得不事先征询宗族长者的意见并获得其支持,否则很难推进。可以说,“不管谁主政村级治理,对宗族权威应有的尊重和不得已的妥协都将长期存在”[3]。
  二、制约农村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因素
  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问题是,政府主导下的资源整合、村民自治机制的完善、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存在欠缺,制约了农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一)农村资源缺乏整合
  在财力资源方面,“跑”项目、“争”资金的现象强化了权力功能,弱化了法律权威。自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十多年来,国家不仅未向农村索取任何资源,反而通过各种惠农补贴和农村社会保障向农村转移资金,改善农村生产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各级政府将涉农资金分散到过多的部门和项目,村民自治机构的干部们不得不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打通争取项目资金的渠道,这一过程中,浪费了太多的人力,花费了过高的“成本”,最终的结果是“示范村”越来越富裕,“贫困村”越来越艰难。有的村拿到了项目资金,却无法解决配套资金,强上项目,负债累累,村民怨声载道。在人力资源方面,乡镇干部与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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