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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形式理性视角下的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研究/杨 杰 庞 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 杰 庞 鹏 日期:2017-04-26 11:33:57
定,这也就直接导致有些人将人民代表等同于“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个人荣誉,而非是一种对其职业性、独立性和科学性的要求。例如,在辽宁贿选案中,523名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涉及贿选拉票,就是将自身定义为经济人的表现。
  三、迁移应对:形式理性视角下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的完善
  虽然形式理性法律遭到其他学派的强烈批判与质疑,但其仍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人大选举提名制度可迁移形式理性本身的特征进行完善。
  (一)必然性——明确选举提名制度的细则性规定
  形式理性的法律,一方面要求通过规范性、准确性语言的应用来阐明法律意图,另一方面要注重体系化法律的建设,使规则之间形成一个逻辑清楚、没有缺漏的体系。作为成文法国家,出台选举提名制度的细则性规定是我们未来发展的必然性路径。具体而言,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执政党组织提名。在我国政治体制下,执政党组织提名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其他提名方式也不可忽视。“二者之间的实际界限到底在哪里,提名的比例是多少,提名方式与效力的差别是什么”等重大问题,都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第二,通过法律形式来明确代表候选人资格。代表候选人资格除了需要在国籍、年龄、居住地、民族、性别等基本方面做出规定外,对其专业化水平也应该适当做出要求。第三,通过法律、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出台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程序性规则。对此,我们需要在直接选举中明确涉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数量和具体分配的法定机构、依据与条件,在间接选举中指定提名、酝酿的具体操作程序。同时,进一步明确和放宽预选的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
  (二)渐进式——推动选举主持机构的改革
  形式理性的法律除了注重法在形式和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外,还强调法要在客观上得到普遍实施与严格遵守。在马克斯?韦伯看来,现代化就是借助形式主义和逻辑方法排除情感上的非人格因素的过程。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主持机构只是对选举活动进行协调、组织和监督,而不涉及实质的资格确定。但在实践中却并非如此。为了克服这一弊端,提升形式理性法律规范的可预期性,从长远来看,我们应该推动选举主持机构的中立化改革。而由于这涉及执政党领导、地方民主水平、选举监督能力等多方面问题,所以必然是渐进式的。在客观实践中,可以在保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逐步降低政府机关及其部门人员在选举组成机构中的比例。具体而言,首先,我们可以规范和丰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从性别、民族、政党、职业等方面),保持党组织与其他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等力量之间的平衡。其次,对于选举机构组成人员,上级人大常委会等机构要严格进行审核和监督,坚决贯彻回避原则,对于与代表候选人中涉及亲属、职务和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实行申请回避、指定回避等措施。再次,人民代表大会要对选举主持机构人员的人身、荣誉和权威进行现实保障。特别是在其履职过程中,非经法定机构和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任免、变更选举机构组成人员,更不得干涉其活动。
  (三)有序性——调整代表提名的比例与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式理性提供的不是个体间无差别的实质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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