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7年3月中期

形式理性视角下的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研究/杨 杰 庞 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 杰 庞 鹏 日期:2017-04-26 11:33:57
形式与实体、理性与非理性的区分,将法律分为四种不同的形态。①理性作为本体论概念,是指世界的本质即为理性。形式理性是基于对事物因果关系的判断,注重事物目标、手段和后果的可计算性与预测性。“只有采用逻辑解释的抽象方法才有可能完成特别的制度化任务,即通过逻辑手段来进行汇集和理性化,使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些规则成为内在一致的抽象法律命题。”[3]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思维模式,形式理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在价值上,注重法律条文的设计与规则体系的完善。“通过从逻辑上分析意义来揭示与法律相关事实的特征,以及被明确界定的法律概念是以高度抽象的法规形式构成和应用的。”[2]656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流通与利益分配的制度要求精确性较高的法律制度。正如19世纪末德国对民法典和系列行政法规的制定。其次,在应用上,每个法律决定都是抽象法律命题对具体情势的适用。法律适用的目的在于将一般性规制应用于具体案例,并使司法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同时,每一种社会行为都可理解为对法律的适用、执行或侵犯。再次,在方法上,每个法律裁判都是通过法律的逻辑方法具体推导出来的。法律规则本身包含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以此在每一个法律规则和体系之间都形成较为严密的逻辑体系。“形式理性的系统一般具备完善的概念符号体系和一套普遍适用的演算规则为外在特征。”[4]最后,在程序上,形式理性的法律融合了确定性、公开性和救济性因子。在“价值无涉”的立场上,法律的精确性、可操作性与预期性必然要求确定性与公开性。“形式主义,是所有形形色色对保障个人生活机会感兴趣的人所要求的,因为否则其结果将是任性专断,而且形式主义是最省力的途径。”[2]251
  但随着社会实践与法律规则之间对比的逐渐鲜明,二者的矛盾也逐渐显现。法律适用必然会依赖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又不可避免地囊括个人利益、社会政策及舆论影响等因素,这样从大前提到小前提的推理过程,就具有不确定性。受制于所处时代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形式理性,虽然不是法制发展的理想模式与终极目标,但其中展现出的法律发展规律与精神仍值得借鉴,特别是对于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平衡把握,更加需要我们结合实际仔细考量。
  二、应用实践: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缺陷
  一般性的选举程序包括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确认等环节。在我国确认性选举的背景下,候选人提名作为代表产生的中心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选举的结果。
  (一)提名权主体的确定与党组织提名缺乏规范
  提名权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提出候选人权利的个人或组织。《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候选人产生的两种方式:一是由各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出,二是由十人以上的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例如,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一般是:由中央统战部、中组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商后,指定特殊身份的候选人;由省委组织部、统战部与省人大常委会会商后提名候选人;由法定数量的代表提名。
  在实践中,党委领导负责具体的选举工作,各级选举工作也都是由党委、党组织来部署、实施的。但不论是宪法、法律法规,还是党内规定都没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