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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形式理性视角下的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研究/杨 杰 庞 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 杰 庞 鹏 日期:2017-04-26 11:33:57
有对党组织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时间、程序和效力等问题进行规范。也就是说,党组织提名长期处于自我规范、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在辽宁贿选案中,部分党委领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利用党组织提名大搞拉票贿选活动,使得84%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61%的辽宁省人大常委涉案。提名过多执政党候选人,不仅压缩了其他党派、社会组织和代表的提名人数,而且可能为某些投机分子借助党组织名义垄断候选人提名权、谋取个人利益提供机会。在此,我们主张“党在国家的政策、选举的指导思想上予以领导、指导,而不应当过多卷入选举的具体活动……针对目前的实际状况,应当适当限定执政党组织提名候选人的比例”[5]。
  (二)提名主持机构的确定与不中立
  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持机构负责组织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审核和监督。在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主要是经党委批准的地方人大、党委、民政、公安、人民团体等部门负责人。在间接选举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分别主持本区域内的人大选举;对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则由该级主席团主持。
  不管是选举委员会还是人大常委会、主席团,其性质是权力机关。在选举活动中,提名主持机构扮演的是对选举进行组织、安排与监督的“裁判员”和“中立者”角色,这就要求其秉持正当程序原则、不偏不倚。在实践中,选举主持机构的组成人员来自政府机关及其部门,往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做到中立。例如,根据笔者统计,在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3名被撤销的委员中,有超过90%的人来自行政机关及其部门。
  (三)提名方式的确定与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的未确定
  根据《选举法》规定,各个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以单独和联合两种形式提出代表候选人。不管是单独还是联合,其在内部或彼此之间都要进行酝酿、磋商,最后达成一致,但不得包办、代替和指派人选。在直接选举中,选民可以在小组会议上(政党、人民团体则在选举大会上)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提名。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大会主席团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审议。
  虽然《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候选人代表名额比例,但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数量、具体分配是否由选举机构确定仍不明确,而且在直接选举的提名、酝酿中,经过小组内或小组之间的讨论和协商也未必就可以确定正式代表人名单。预选的“较为”一致意见的条件,仍然难以把握。而在间接选举中,如何防止“讨论”“酝酿”蜕变为代表之间的变相“交易”,仍然值得考量。
  (四)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与代表候选人资格的不明确
  代表候选人资格,是公民成为代表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但从法律上讲,被选举权与代表候选人资格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对享有被选举权公民有更高要求的概念。这意味着“被选举权不仅要求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有参与选举活动的资格,而且要求他们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当选的能力和当选后胜任人民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的能力”[6]。但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进一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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