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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追究困境研究/顾 杰 赵远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顾 杰 赵远风 日期:2017-04-25 18:55:38
四)构建多元化的协同问责结构
  目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同体问责是追究政府消极责任的主要形式,因为同体问责主体具有较大的资源优势,并且相对而言,该形式的问责成本更小,具有可操作性。但同时也使问责体系封闭化,这与创新社会治理理论所提倡的多元化治理是相违背的。因此,构建多元化的协同问责结构,是追究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的核心。[9]构建多元化协同问责结构,首先,要确定问责主体的地位。根据《环保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可知,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媒体、公众、社会团体等是问责主体。其次,各问责主体必须有强烈的问责意识,这是发挥其问责作用,提高政府在环保领域治理能力的基础。再次,根据各问责主体的特点,进行问责分工,避免多头问责造成的资源浪费及低效率。如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社会问责主体属于异体问责主体,他们是政府提供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对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的行为最有发言权。过去,只要是具有实际损害的间接问责主体都可以通过投诉、信访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现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问政成为发展趋势,他们可以通过线上(微信、微博)渠道促使问责程序的启动。另外,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作为直接问责主体,它们的问责分工主要根据各机关单位的职能进行分配,它们除了自身的监督外,还要注重衔接好与社会问责主体的投诉工作。
  (五)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追究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的保障。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就是要明确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内容及信息的具体使用。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公开的主体还不够明确,表现为信息公开比较零散、非官方、发布不及时,这对信息的整合和使用非常不利,因此,要明确信息发布主体。结合生态大数据的建设目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信息进行精细化管理,可以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CIO)或成立信息综合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信息进行一元管理,并配备专职信息员,负责接洽各相关部门收集整合信息。[10]对于信息共享的内容,要发布真实、权威、可靠的信息。信息统一管理后,要确定信息发布的时间、内容及发言人,同时还应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需求征集平台,应需发布,促进官民沟通,提高民众参与度。信息报送是一种政府系统内部的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在信息统一管理基础上的信息上报,只需要问责主体向信息管理部门收集所需信息,并将信息用于消极责任追究。当然对于信息管理部门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机制——考核机制,对于它们的考核主要指标是信息的数量与质量,这要与每年的突发环境数量与损失挂钩,以健全的机制破除政府消极责任追究的信息困境。
 
  参考文献:
  [1]闪淳昌.新修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解读[J].中国应急管理,2015(2):42-43.
  [2]黄新伟.政府责任内涵的多视角探析[J].政法学刊,2006(23):81-84.
  [3]叶托,李金珊.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府际协作研究[J].领导科学,2010(8):19-22.
  [4]林鸿潮.公共管理问责制中的归责原则[J].中国法学,2014(4):267-285.
  [5]盛璐.首长负责制中民主集中制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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