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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追究困境研究/顾 杰 赵远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顾 杰 赵远风 日期:2017-04-25 18:55:38
运动,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巴纳德的权威接受理论认为,只有法律法规被执行者和公众所了解、所接受,才能实现高效的执行。近年,尽管我国对宣传教育活动的投入逐步增多,但企业、公众的环保意识仍然不高,突发环境事件依然处在高发、频发期。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高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力度,可推进属地化宣传教育,即利用本地近些年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宣传教育。大学生是即将步入社会的群体,基数大,接受能力强,将会是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明晰常态与非常态下的权责
  明晰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权责,是追究其消极责任的基础,也是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效能的基础。明晰权责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立两清单。一是部门间的清单,明确各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整个过程中的责任清单,避免“有利大家争,无利相互推”现象的发生。二是人员清单,即明确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清单。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不仅追究环境监管职责,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决策责任,确定决策的连带责任。建立环境审计制度,使党政一把手树立终身问责理念,明确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不依法履责必追究。确保在突发环境应对的各个阶段,既追究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还要追究其为官不为的责任。另一方面,搭建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对平台。该平台由环保部门主导,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该平台最重要的功能是打破各部门、各区域“信息孤岛”的现状,提高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该平台的搭建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将环保部门双重管理改为垂直管理,保证独立性,防止环保部门财权与事权不对等。二是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考核中,环保部门对其他部门具有考核权,且考核结果将用于该部门的季度或年度考核中。在这两个前提下,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在环境治理中的分工,防止多头执法现象的产生,并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统一。
  (三)设计合理的府际协作框架
  跨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新常态下的趋势,所以,合理设计突发环境事件中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间的府际协作框架是十分必要的。所谓府际协作主要指横向府际间的协作。一个合理的府际协作框架应该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协作环境,二是协作主体,三是协作客体,四是协作要素。协作环境主要指府际间协作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设计,主要内容是府际间协作的权责设计,权责设计应按照“发生地政府为主,污染地配合治理为辅”的原则。协作主体是指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及区域的相关政府或部门,可以是横向协作,也可以是纵向协作,一般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协作主体。协作客体是指突发环境事件本身。协作要素是府际间协作的核心,也是府际间协作的关键,主要涉及任务、信息、资源。其中任务是前提,即各协作主体的责任分配。信息是协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基础,只有提供全面而真实的信息才能准确地开展协作。资源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保障,协作中的资源要素是为了弥补不同政府间应急资源及应急能力的“短板”,这里的资源包括人员、财力、经验、应急设备、食品等。在良好的协作环境下,各协作主体通过协作要素与协作客体联系起来,并通过各要素的协作,降低协作客体给个人、政府及社会带来的风险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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