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7年3月中期

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追究困境研究/顾 杰 赵远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顾 杰 赵远风 日期:2017-04-25 18:55:38
滞后、信息数量不全面,同时,应急管理的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有了“添油加醋”和“做选择题”的机会,使信息在传递和收集的过程中失真,甚至失效。另外,我国是重审批的国家,信息的上报需要经过层层审批,且我国的同构体制使政府间具有连带责任。如2013年“11?22”青岛中石化大爆炸事故,青岛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因黄岛区政府的错误判断而受到处理,这就导致上下级政府间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共谋协定”[7],从而对下级筛选出的信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时,调查组驻地收集的信息会受调查人员专业素质、时间及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等方面因素的限制。两种信息收集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导致消极责任追究陷入信息困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追究的效果。
  (四)消极责任追究监督缺失
  现阶段,根据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法律规定,消极责任的追究主体具有多元性,但在实际运行中,问责主体却比较单一,主要以行政机关为主。以行政机关作为主体进行问责的方式称为体制内问责,目前对于体制内问责缺乏相应的监督,特别是社会监督的缺位,使这种问责的效果大打折扣。一方面,突发环境事件中的问责具有回应公众的作用,但很多时候公众只注重是否存在问责,对于问责的质量和效果关注不多。另一方面,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公众的监督难以获得实效。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更多依赖网络,但网络上的信息鱼龙混杂,而且官方公开的信息与公众所需信息不匹配,再加上公众的信息辨识能力有限,致使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缺乏实效性。此外,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于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的消极责任至关重要。很多问责都是经过新闻媒体报道、上级关注后才启动的,而且新闻媒体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公众的关注点。但现在有些新闻媒体往往被当地政府“绑架”,缺乏独立性,其报道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查才能发布,使信息的源头被政府控制,造成政府消极责任追究系统更加封闭。如在天津港“8?12”重大爆炸事件中,当地媒体对责任追究方面的报道很少,更多集中在“英雄”“辟谣”“救援”等主题上,其中当地《天津日报》《每日新报》《滨海时报》三家媒体,英雄报道占总报道数量的三分之一。[8]在追究突发环境事件政府消极责任过程中缺乏外部监督,就会影响问责的实际效果,难以实现问责的目标。
  四、走出政府消极责任追究困境的路径及对策
  (一)健全追究政府消极责任的法律体系
  完善追究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的立法是依法追责的前提。一是要在《环保法》基础上,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问责的二级法规,如《突发环境事件问责条例》和《突发环境事件问责程序条例》等。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区分责任主体的行政与司法责任,使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性更强,不仅规范政府在日常环保中的行为,同时,也能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消极责任的追究。二是要完善与之相配套的《信息公开条例》,对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加以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及监督主体,约束和规范信息公开的具体行为。三是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应急预案,并在总结和梳理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四是要加大对环境问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人的生命在于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