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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中期

试论社会协同机制创新的四个维度/郸 啸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郸 啸 日期:2017-03-16 14:50:14
服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和产品。
  最后,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工作机构成为提供市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引入市场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共服务创新,是当前新的公共治理的特征,也是公共服务改革的基本方向。依据社会工作机构的参与市场程度,公共服务产品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合作提供,还可以由社会工作机构独立提供,由此改变政府主导公共服务生产和提供的传统模式,克服公共服务垄断所导致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状况。引入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必将改变社会服务的粗放式和经验主义格局,为社会服务注入人性化和科学化的内涵。[6]
  四、社会协同的自组织性质:培育协同的有序结构
  社会系统是一个复杂的自组织系统,社会协同也是一个自组织过程系统。社会协同的自组织性首先源于社会系统内部各要素基于开放性条件下的非平衡性、非线性相互作用。其中,开放性使协同系统需要不断与外界进行能量交换,以维持协同本身的基本稳定性;非平衡性导致社会协同过程中的各要素间总是存在差异,各要素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产生转变;非线性使协同中的各要素间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变异性。协同的自组织性意味着协同本身就是一个基于自身各要素联结在一起的趋向有序的系统,而且自组织机制能够使社会各要素关系从非平衡的无序状态趋向协同的有序状态。
  自改革开放和实施市场经济以来,政府开始从对社会和经济的全面控制中退出,社会的自组织性不断增强,社会各个领域中竞争与协同现象不断凸显。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演进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群体不断分化,社会利益集团也逐渐形成,产生了抑制社会自组织的诸多不利因素。社会协同中的阻碍力量不断增大,社会协同的形式和目标也开始发生异化,只有不断提高社会的自组织能力,才能出现协同合作的情境。这既需要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构建社会利益的表达机制和渠道,有力促进各个社会利益群体间的合作与协同,又需要制约和消除妨碍社会自组织功能发挥的因素。发展社会协同的自组织能力,需要按照自组织的内在发展要求,在组织共识、协同形式、运行规范等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社会的非平衡性使协同中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社会主体存在利益上的差异性,这就需要提升社会利益主体间的共识水平,使社会主体间趋向于合作,达成协同。社会自组织性需要政府不断弱化社会治理中的管制性决策与行为倾向,构建柔性、非线性、开放性的自组织系统,避免社会治理协同过程中因竞争、排斥等产生的资源消耗,逐步改进不适应社会协同发展的组织运行机制,尽力减少自组织外在的干预力量,促进社会各主体行动上的规范与统一。要提升非政府组织间协作程度,以社会力量抑制政府治理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增强社会协同效果。要构建积极的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合作关系,增进社会协同自组织的内聚力,降低社会协同利益主体间合作的沉没成本。
  其次,社会多元主体在开放性要求下不断与外界进行能量交换,增加有效能量,减少无效能量,通过涨落机制增强社会多元主体关系的有序度。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多元化使不同主体间容易形成非线性关系,要充分利用涨落机制的正反馈使多元主体间的合作性关系得以放大,产生趋向合作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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