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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中期

公权腐败的人性根源及治理/郑文宝 姜丹丹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郑文宝 姜丹丹 日期:2016-06-07 16:12:17
有当有违背礼的行为发生且礼不再起作用时,与法相对应的“刑”才可粉墨登场,所谓“有礼然后有刑也”(《尚书大传》卷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汉书?陈宠传》)。
  关于这一点,芬兰、新加坡等廉政指数较高的国家已经做出了很好的表率,将许多无法量化的事物量化并制度化便是这些廉政国家近代以来做出的最大贡献和榜样。就防贪反腐的举措而言,这些国家除了有详细而严格的法律之外,还有完整的制度性补充规定,如严格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诚信体系、行政伦理等诸多制度性的伦理规范。通过类似“公民诚信档案”等非精神、非刑罚的制度方式,把公职人员的品行与其个人前途和命运紧紧捆绑在一起。将还未发展到C区域内的腐败行为在B区域的量变过程中就进行及时的、有效的管控,既能有效规避腐败量变过程,又不会产生刑罚的恐慌,而这种举措在传统中国文化语境下便是礼。这种礼,左手牵的是德,右手连的是法,既能体现道德所蕴含的基本人性,又能彰显法律所具有的威严,有效地弥补了德与法之间的真空地带,对于腐败能够真正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也能够大大降低腐败案件发生概率。
  概言之,腐败行为有发生、发展和成熟等不同阶段,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因此,防腐拒贪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只是针对已经成熟为罪的腐败行为采取措施,为防止腐败“后继有人”和“春风吹又生”,反腐更应从源头入手。在腐败行为的萌芽期和成长期,由于还没有质变为罪,不能用法来治理,只能用符合人性的德和礼来约束,“德→礼→法”才是一个完整的、理想的、有效的防腐拒贪模式。
  
  参考文献:
  [1]陈明明.应将无法根除的腐败降至最低点[J].探索与争鸣,1995(9):8-12.
  [2]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59-60.
  [3]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07.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7.
  [5]张锡勤.中国传统道德举要[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180.
  
  责任编辑 张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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