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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中期

公权腐败的人性根源及治理/郑文宝 姜丹丹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郑文宝 姜丹丹 日期:2016-06-07 16:12:17
人员如果单单依靠内心的自律修养与之抗衡,既不现实也不稳定。也就是说,除了道德之外,当官员的贪腐行为还没有上升到罪的层面时,应该还有法律之外的其他的硬性制度来规范,而不能单单依靠道德。
  既不是道德,也不是法律,那必须是制度,这在传统语境下便是礼。用礼来治理尚不是罪的腐败行为,用法来治理已经是罪的腐败行为——一个完整的反腐制度体系应该是礼法相合的,因为这才是最符合人性和规律的。“最广义的礼是泛指典章制度,一切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仪式节文”[5]。因此,礼同法一样是属于制度层面的,但是它们又不相同。如图1所示,将礼和法作为两个不同的变量进行交叉就得到一个二维的坐标系。这个坐标的横坐标是法,上半部分代表合法的行为,下半部分代表不合法的行为;纵坐标是礼,右半部分代表合礼的行为,左半部分代表不合礼的行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则可能出现四种情形:A区域代表礼和法都肯定的行为,礼与法不冲突;B区域代表合乎法却不合乎礼的行为,礼与法发生冲突;C区域代表礼和法都否定的行为,礼与法不冲突;D区域代表合乎礼却不合乎法的行为,礼与法发生冲突。本文论及反腐问题,因此与A区域无关;而C区域为礼和法共同反对,所以该区域的所有行为也应毫无疑问地给予惩治;D区域合礼却违法,虽然这种行为很少,但因其违法所以也应毫无疑问地给予惩罚;问题的关键在于B区域,这种行为只是违反礼数,但还没有构成犯罪,没有触碰法律,显然不能用刑罚去惩戒,但是它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腐败而言,该阶段是腐败处于量变的阶段,腐败行为还没有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这个时候还没有相应的礼(制度性规范)强力遏制和规范,腐败就会“疯长”。
  如前所述人性是复杂的,公职人员的贪腐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必然可能,我们只能将它降至最低,很难根除。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是个漫长的积累过程,这个积累过程集中体现于图1所示的B区域,没有犯法却见不得阳光,如果没有有效的遏制措施,在这个灰色地带里,贪腐的恶性行为逐渐积累,终将有一天发生质变滑向C区域。我们现在的制度反腐,往往都是在腐败行为到了C区域、穷奢极欲之时才由法律出面给予重罚,在这之前B区域的漫长积累过程中,只有道德的乏力说教而无实质性的约束手段。这就造成这样的一个事实:在个体腐败行为萌芽阶段,无人管,基本处于纵容状态,直至个体腐败行为越线出头,便一棒子打死。很显然,这种做法不利于国家干部的储备和培养,更不利于腐败的治理,因为个体的腐败也是一个成长的过程,最佳的治理阶段是萌芽期和成长期,而不是成熟期。我们当前的反腐体系对于腐败萌芽期和成长期的治理如前所述不甚理想,这就造成了腐败发生时无人理,腐败开花时无人见,只有腐败结果时才有人治。这就是当前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的最根本、最现实的原因,因此,反腐不能漠视腐败的萌芽期和成长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当前的反腐体系结构做出有机调整。
  鉴于此,笔者认为基于人性的考虑——毕竟人是感性的,不能只用冷冰冰令人恐惧的刑罚去对待,在力主法律反腐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各项“礼制”,“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礼记?经解》)。对于贪腐而言,礼专门约束尚未成罪的贪腐行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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