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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中期

由“国家法之治”走向“民间法之维”:民间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用路径/廉 睿 孙 蕾 卫跃宁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廉 睿 孙 蕾 卫跃宁 日期:2016-06-07 09:07:41
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所谓社会中心主义模型,即国家权力较小、政府权力较大,其主要特点为“小政府、大社会”。在这种模型中,各形各色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一同扮演了国家治理的主导型角色,在其所适用的法律形态中,除传统的国家法之外,也包含了酝酿于社会之中的民间法形态。正是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共同使用,才创造出平稳的社会秩序,进而体现出社会自治的独特功能。
  就整体而言,中国国家治理的未来方向应是走出单一的国家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走向个人、国家、社会三者的协同治理模式。在此进程中,各种社会组织及公民能够获得足够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与此相配合,体现出公共参与、协商一致精神的民间法自然也将获得更多的效力空间,进而为我国的国家治理转型提供足够的规范支持。尤其在当今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国家治理必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试图单纯地依靠国家法或民间法,都难以达成期望的治理目标。传统的国家法虽有不足,但仍具有责任体系完整、制裁措施有力等优点,而民间法虽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执行力弱化、生成路径非严格化等不足,因此,只有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结合使用,才是国家治理的最佳路径。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民间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保障
  若要使民间法彻底融入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则需要为民间法效力的发挥建构相应的制度基础。鉴于民间法的效力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法对其秉持的态度,因此,构建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就成为民间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当然,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要建立在充足的现实基础之上。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人类已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全面步入工业社会,社会关系也呈现出复杂趋势。在这种情形下,试图仅仅依靠单一的国家法之治,已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将众多的民间法资源吸纳至国家法之中,不仅有利于拓展国家法的立法渊源,更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的效果,实现社会和谐。当然,建立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需要依赖多元途径。其一,立法转化。通过国家或地方的立法行为,可以将部分民间法形态转换为国家法形态,这种方式可以直接赋予民间法形态以法的尊严,使其具备法的符号。这也是国家法对民间法最为简洁的认可途径和方式。其二,司法借鉴。本着“私法自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依照当事人的自我选择,使部分民间法形态进入司法领域,从而赋予部分民间法形态以应用价值。总而言之,通过立法吸收、司法借鉴等多种手段,实现民间法与国家法在可行范围内的交流与沟通,充分建立起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不但有利于实现多重社会调控机制的灵活运用,同时也必将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有所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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