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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中期

由“国家法之治”走向“民间法之维”:民间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用路径/廉 睿 孙 蕾 卫跃宁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廉 睿 孙 蕾 卫跃宁 日期:2016-06-07 09:07:41
,相反,它们都属于法律人类学视域中的基本法,具有逻辑上的密切关联性。既然民间法与国家法具备天然的逻辑相关性,那么国家法生效的前提因素同样适用于民间法,即只有法治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民间法的效力才能得以完全发挥,也才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进程。反之,若法治不能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流治理模式,则民间法也不存在实现其既有价值的可能性,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就这个角度而言,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践行,才为民间法价值特性的发挥创造了可行性条件,也为民间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创造了前提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终极价值追求在于达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与民间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阶段性目标是一致的,之所以要在当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引入民间法资源,本质上也是要优化既存的国家治理模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正是这种手段与目的之间的高度契合性,才使得将民间法融入当代国家治理体系具有了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双重可能性。从这个层面而言,中国当代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确立,构成了民间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前提条件。
  (二)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之转型——民间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时空基点
  自工业革命开启现代化历程以来,人类社会依照时空顺序,先后历经了三种截然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这三种治理模式可以分别表述为个人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国家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社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知识构建及价值追求的迥异,部分学者对这种国家治理模式的三分法并不认同,此种划分方法仅代表笔者的意见,并不具有绝对意义[7]。由于国家治理模式涉及的是三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因此,可以利用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变量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演化路径进行推演。在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中,国家治理过程涉及的是权力之间的不同配置关系。依照权力在这三个变量之间的不同配置状况,可以归纳出国家治理活动衍生出的三种不同模型,即个人中心主义模型、国家中心主义模型、社会中心主义模型。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模型仅作为理想化类型而凸显其意义,从本质上而言,这三种模型的划分标准并非绝对,即便是在个人中心主义模型中,也可能混同了国家中心主义模型中的部分元素;同理,在国家中心主义模型中,也有可能混合了社会中心主义模型中的相关成分。所谓个人中心主义模型,代表了传统的“守夜人政府”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型中,政府权力趋于最小化,个人权力趋于最大化[7]。在这种模式中,国家依靠以议会为代表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这也是原初意义上国家法的产生来源。在此模型下,政府试图通过国家法的有效运作,对公私之间的领域进行界定,这构成国家法的首要任务。除此之外,国家法也可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保护私人领域的权利不受侵犯。与个人中心主义模型相反,在国家中心主义模型中,国家权力(政府权力)趋于最大化,个人权力则趋于最小化。在此种模型中,虽然也重视民众的政治参与,但就本质而言,他们都是被国家权力调动起来而参与政治并通过自己的行动为某种目标服务的,因此具有从属性[7]。为了配合这种权力运转模式,此时所采用的法律形态为国家法,国家法成为国家权力生效的主要保障力量,而国家法效力的发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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