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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中期

由“国家法之治”走向“民间法之维”:民间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用路径/廉 睿 孙 蕾 卫跃宁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廉 睿 孙 蕾 卫跃宁 日期:2016-06-07 09:07:41
以运作的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可以用“法治”一词获得整体性阐释,即法治应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机制。由于现代社会关系呈现出复杂性与多变性,不同的社会调控机制也获得了各自生存与发展的土壤。但无论如何,法律作为一种经典的社会控制机制,理应在当代社会扮演重要角色,也应该成为具有主导性质的社会控制机制。简而言之,法治成为民间法运转的前提系统。其二,内生系统,即民间法得以产生和运作的内在逻辑及基础。具体而言,这种内在逻辑外化为两层维度,即主体维度和分配维度。主体维度是从民间法的制定主体角度对民间法做出考量,从这个角度出发,民间法的制定主体表现出大众化与平等化的特性。分配维度是从利益分配角度入手,对民间法的生成机制及运作机制做出解读。在民间法生成的利益博弈中,各方所获得的利益呈现均质化的特点,即民间法的生成过程其实是利益互动的过程,各方的利益均要通过民间法来寻找到分配的契合点,这就与现代国家治理所强调的参与精神高度契合。其三,外生系统,即民间法获得实践生命力的外在性因素。基于在民间法理论兴起之前,传统的国家法之治已在社会治理中运作多年,因此,这种国家法之治有可能导致某种程度上的硬伤,这些硬伤也恰恰构成了民间法生效的外在性因素。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同之治及其实现路径
  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基于传统的国家法之治已经日渐式微,而新型法律治理模式尚未完全确立。因此,有必要对长期徘徊于社会主流与边缘之间的民间法资源进行整合,并对其介入当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可行性做出阶段性预测,进而在可行范围内凸显民间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所具有的价值特质及其生效所具备的时空范畴。鉴于民间法的特性及其运作规律,可以从双重维度对民间法融入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具体进路做出考量。其一,自生维度。所谓自生维度,即从民间法内部要素着手,判断其是否满足中国国家治理模式转型的需求,若其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基本精神相契合,则说明民间法在未来语境之中仍存在生存的可能性。考虑民间法体现出的社会自治精神,其理应在中国新型的国家治理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其二,外在维度。所谓外在维度,即从与民间法处于同一层面的其他社会调控机制入手,对民间法融入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可能性做出分析。简而言之,即民间法与其他多元社会调控机制之间所建构的类型关系。国家法构成当今社会最主要的调控手段,是传统国家治理模式中所依赖的最强大工具,因此,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能否演化出某种良性互动机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民间法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既有效力能否得以真实发挥。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重维度的因素并无先后之分,它们共同作用于民间法,并深刻影响民间法治理效力的发挥。只有从这两重维度对民间法融入当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路径进行全方位探究,才能推导出民间法的价值,进而揭示民间法的真谛。具体而言,这两重维度在实践中内化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确立—民间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先行要素
  虽然民间法与国家法具有不尽相同的生成路径及价值取向,但其本质上都是多元社会调控机制中的一种,其终极目的都在于对社会秩序进行适度调控。因此,民间法与国家法并不总是一对矛盾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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