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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中期

跨域协同治理:内生动力、制度困境与机制创新/魏向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魏向前 日期:2016-03-14 15:55:03
等一系列与市场经济原则严重背离的做法,通过转嫁成本,将负的外部性转移给对方,以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
  (三)缺乏相应的监督及问责机制
  在跨域协同治理中,由于国家并未出台在府际横向协作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致使跨域合作的法律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与不足。当前,在跨域协调治理方面,往往是区域内各政府通过领导人口头承诺的形式达成跨域合作协议。但这种柔性承诺机制最多的是一种合作意向与合作愿景的表达,是一种府际合作的初步探索与尝试,本身并不具备任何刚性的约束与限制因素。尤其在目前政府层面契约精神和政府信用缺失的情况下,仅靠政府官员的信誉与承诺是远远不够的,而且随着政府的换届,这种承诺被搁浅的风险往往更大,从而对地方政府间合作产生更为消极的影响。当合作不顺利导致争议不断时,可能会引发彼此间的信任危机,浇灭府际合作热情,造成合作的停滞乃至终止。
  (四)地区间财政补偿机制的缺失
  府际合作应该秉承互惠互利原则,从而使双方都能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及社会收益,但如何协调投入成本与合作收益却成为一大难题。在“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与行为驱动下,各个地方都会竭力追求产出比例最大化的目标,而现实中,由于合作中存在诸多不可预期的变动因素,也客观存在收益大小不一的状况,甚至会出现零和博弈的现象。这无疑会带来合作方之间的分歧与争议,收益较小乃至无收益的一方的合作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挫伤,由此萌生退出府际合作、单打独斗的想法,府际合作进程必然受阻。因此,实现府际合作中成本及收益的公平分配,构建地区间财政补偿机制,成为克服府际合作中存在的上述顽症的根本所在[2]。
  三、以机制体制创新为突破口推动协同治理进程
  (一)创新组织体制,搭建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
  就当前我国跨域经济区规划与建设的现状而言,为了从体制上保证行政区局部利益为经济区全局利益让道,建议由中央牵头或授权,建立由不同省份政府的发改委牵头、跨域各合作方政府共同参加的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其职能包括:一是研究制定跨域经济区统一发展规划和统一政策。二是公平公正地仲裁跨域经济区内的经济纠纷。这是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一种普遍经验与选择。我们应在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创建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身份,秉持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区域整体利益的原则,积极协调并公平仲裁各成员政府之间的摩擦与矛盾,确保跨域地方之间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及时高效的问题磋商机制,尝试引入企业董事会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府际合作制度中,加拿大是最早实行类似企业董事会制度协调机构的典型国家之一,其中以大温哥华地区董事会制度为典型代表。该制度明确规定:大温哥华地区的董事会由该城市群的21个市、区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任期两年,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其主要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为整个城市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整体规划与发展框架;为整个城市群和各成员城市提供高效经济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开发与保护公园、林荫道等绿色用地;建立设施完善的社区,确保辖区居民的优质生活空间;城市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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