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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追责不当的现实逻辑、客观危害与应对之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庞 鹏 日期:2016-12-07 15:27:53
  领导干部追责是指较高行政级别的行政人员要求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下级机关和个人承担相应后果的行为。领导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其追责的正当性,不仅关系到下级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牵涉依法行政与依规治党的真正落实。当前,我国在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面临的风险日益加大,各级行政机关和党组织对于责任的强调也更加频繁。这一方面加大了公务员和党员干部队伍的心理压力与履责动力,另一方面也使得过度追责、有责不追等追责不当现象屡见不鲜。理性追责不仅应注重对于不利后果的客观归罪,而且需要对行为人本身的主观动因进行判断,以实现追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统一和追责结果的情理兼顾。
  一、领导干部追责不当的现实逻辑
  在追责相对人看来,领导干部追责有时是欠缺正当性和公平性的,甚至经常公报私仇和故意刁难。这当然是失之偏颇的,但不能忽略现实中仍然存在部分追责不当的情形。追责不当的情形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干部追责主体的理解悖论
  从社会契约论和人民公仆论的角度来看,领导干部应当作为追责主体的“代理人”,而非追责的真正主体。例如,2008年湖南省出台的《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行使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权;《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而依照《刑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决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法定主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违纪和违法党员处分也是以党组织的名义做出的。由此可见,关于“领导干部追责”的这一命题本身就存在着主体上的悖论,即大多数行政追责和党内追责都是以国家或者党组织的名义决定的,而非取决于领导干部的个人意志。立足于我国党委领导和一把手负责的制度特色,实践中领导干部经常扮演的角色是:提出追责建议与行使追责权力的“推动者”“代理人”和“参与者”。而部分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反客为主,则是从心理上将自身定位为应然主体的表现。显然,这种停留在人治与管制层面的称谓,与现代行政法治的逻辑和精神并不相符。目前,在沿用“领导干部追责”的惯用说法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对追责中“委托主体”与“代理主体”的区别保持清晰的认识。
  (二)领导干部追责价值的应用偏差
  首先,违反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形式平等的角度看,国家机关在应用法律时,要秉公执法,对任何人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同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从实质平等的角度来看,平等原则应该受到“禁止恣意原则”和“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约束。领导干部追责违反平等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其并非依照法律和党内规定对于行政失职进行评价,而是迫于亲属关系、背景压力或利欲驱使进行选择性的追责。部分领导干部对于同种情形实行差别对待(有的人被追责,有的人则平安无事;有的人责任重,有的人责任轻),公然违背平等性原则,这显然并不比培根所说的“污染了水源”的司法不公所造成的损害小。
  其次,忽视事前预防原则。实践中,受制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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