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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县委书记如何实现法治领导方式的转型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毛高杰
日期:2015-09-11 11:00:30
在中国特有的权力配置机制中,县委书记在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一方面,县委书记权力的相对全面性,使得县域范围内县委书记的权力很容易演变为个人权力;另一方面,县委书记行使权力的范围是在县域范围内,而这一层级恰恰是熟人社会色彩最浓厚的地方,人情关系对于县委书记的权力行使有着千丝万缕的影响。在党纪国法与人情社会发生各种地方性的联系中,作为党和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县委书记就难免出现领导方式不当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很容易出现“组织权力职务化、职务权力个人化”的倾向。要想避免这些问题,就要针对县委书记在县域生态中的领导方式特点,完善法治生态建设,将县委书记的领导方式由关系生态向法治生态转变,最终达到从严治党与法治领导相结合的善治境界。
一、县委书记领导方式的熟人生态
县委书记的领导方式处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与各种对象发生互动关系,并受到具体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县委书记的领导方式的价值,而要看具体的领导方式是否能够与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依法治国目标相一致。为了充分理解县委书记的领导方式在具体环境中的产生原因和动力,需要回到县域的具体社会环境中。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这种色彩在县级以下更为明显。在熟人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更多地遵从人情和面子原则。对于县委书记来说,为了更好地适应所在的社会环境,也会一定程度地遵循人情和面子原则,对待不同关系的人和事采用不同的领导方式,从而出现以下问题。
首先,领导群体的熟人化和“潜规则”化。县委书记尽管是一个独立的职位,承担着党在基层的施政管理职能,但在实际运行中,县委书记也是由以自己为核心的若干职能部门和人员配合而形成的领导群体中的一员,在县级领导群体中,按照党纪国法来说,无论是县委书记还是其他领导者,都应当以党纪国法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从而实现党在基层领导中的各项管理职能。但受到人情和面子原则的影响,县级领导成员之间相互照顾面子,从而会出现主动地照顾,比如积极地配合县委书记的各项行为,被简化为只要是县委书记想要做的,都可以找到充分的理由配合;或者是消极地照顾,所谓都是同事,都是为了党的事业,即便是县委书记存在有些领导方式上的不当之处,也不好撕破脸皮。正是这种所谓熟人社会的人情面子导致县委书记的行为要么落入大家主动配合甚至怂恿的局面中,要么落入无人说真话、无人愿监督或无人敢监督的局面中,从而导致领导群体行为的“潜规则”化,最终促成了县委书记的领导方式落入违反党纪国法的陷阱中。
其次,部门之间的熟人化和“潜规则”化。县委书记的领导工作需要依赖有关部门的配合。任何领导方式都不可能真正做到面面俱到,而是在保证遵循党纪国法的前提下,按照党和国家的需要,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灵活的领导方式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有效治理。但在具体治理中,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就会凸显出来,如果大家都遵循党纪国法,为了国家的需要做出让步或者牺牲,那么就不会出现领导方式上的严重问题。但在熟人社会中,各个部门之间存在各种或明或暗的联系,与县委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