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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处理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的关系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邹 涛 日期:2013-05-31 16:32:27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党和国家对法治思维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有了越来越明确的要求。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对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孔子说过:“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一个人的言行举止是其内在逻辑思维的反映,不同的言行举止反映了不同的逻辑思维。比如,人治语言和人治行为通常反映人治思维,法治语言和法治行为通常反映法治思维。所以,“言”和“行”是直观反映某种思维模式的两个重要外部特征。换句话说,描述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思维,单纯从内心变化和逻辑演绎等认识活动的层面很难触碰,但可以通过外在的语言和行为等外部特征来把握。针对法治思维的分析、判断和规范,同样可以依据孔子的“言行之术”进行,即通过分析某人的“言”即法治语言和“行”即法治行为情况,来侧面了解其法治思维情况,并通过法治语言的运用和法治行为的规范来促成其法治思维的养成和提高。本文在这里集中讨论法治语言和法治思维的关系,而关于法治行为和法治思维的关系则有待于日后研究。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语言概述
  思维是指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思维过程是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综合和概括的过程。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法治思维对应的是强调政治上利弊权衡的政治思维和经济上最大限度降低成本的经济思维等。法治思维的本质是要求人们依靠法律来分析问题、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这一通俗而又精辟的论断,就是对法治思维的最好诠释。
  语言是人类所特有的用来表达意思、交流思想的工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法治语言与法治话语同义,是指法律术语、法律条文、法律原则以及其他能体现公平、正义、人权、自由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口头和书面用语等。法治语言对应的是“维稳”、“GDP”等政治语言、经济语言以及其他语言。法治语言的运用,是指在分析问题、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时要使用“法言法语”。
  语言和思维之间是一种紧密联系的辩证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语言是思维的主要表达形式,思维主要依靠语言传达。第二,思维能够丰富语言的概念和体系。第三,语言与思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思维与语言的脱节和背离:一是有某种思维却没有相应的语言表达,比如某人有一个想法,但就是无法找到合适的语言来准确地表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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