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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处理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的关系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邹 涛 日期:2013-05-31 16:32:27
,以及思维的表象及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思维过程中产生的。另一方面,法治思维通过支配法治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法治语言。比如,在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合理做法和经验指导我国司法改革的逻辑思维支配下,我国各级法院进行了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的司法实践,并从中产生了“四点一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等新的法治语言。
  第三,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的区别。基于语言与思维的区别,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也有很多不同,而最有意义的分析莫过于从法治的语境来研究两者的不同之处。法治语言指的是“法言法语”,即专业、规范、严密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等,与是否具有法治信仰、法治理念、法治意识等法治精神层面的要求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现象上的“法言法语”并不代表实质上的法治精神。而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的眼光看待问题、以法治的方式治国理政、以法治的方式定纷止争的思维方式,与法治信仰、法治理念、法治意识等法治精神层面的要求具有一致性和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法治思维更能体现和反映内化于心的法治精神。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所以,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与法治精神有着必然的联系。基于此,要正确认识以下两种现象:一是空谈“法言法语”但并没有真正养成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当前时有发生,比如大多数被党纪国法处理的法官,虽然在庭审中使用着“法言法语”,但在暗中却进行着贪污贿赂、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这说明有了法治语言并不代表一定具有法治思维。二是以大众语言演绎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的现象。某郊区县的人民法庭法官,在田间地头与农民唠家常,帮助群众化解纠纷。在这个过程中,该法官所使用的语言很可能并不是规范标准的“法言法语”,而是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但这种语言背后却隐含着运用“情理法”工作法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由此可见,法治思维的表现形式不仅指法治语言,在某些特定环境和场合下,大众语言也可以成为法治思维的表达方式,甚至是更适合的方式。
  三、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的关系
  法治语言是法治思维的主要表达方式,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表达、交流、落实都起着重要作用。所以,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的辩证关系。
  第一,基于法治思维对法治语言的依赖性,要提高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法治语言的能力。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语言存在正反两方面现象。一方面,领导干部不讲法治语言的现象比较突出。有学者撰文说:“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的讲话、报告官腔十足,动辄引用领导观点、红头文件,鲜有引用宪法条文和法律原则的,鲜有运用法律语言的,更遑论引用经典的法律格言。”比如在某些领导的讲话和工作报告中,“人民群众”、“政法干警”、“宗旨意识”、“做群众工作”等政治话语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不能适应法治思维的要求,发表了违背法治精神的言论。如据2010年11月4日《羊城晚报》载,江西万载县委书记在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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