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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处理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的关系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邹 涛
日期:2013-05-31 16:32:27
越容易为领导干部所接受并被广泛使用。比如,《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结论”的表述修改为“鉴定意见”,重在表明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其使用同样需要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种更为科学合理的表述,有助于降低对鉴定证据的盲从,符合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要求和法治思维的要求,更容易为领导干部所掌握和使用。
第三,基于法治思维的表达方式以法治语言为主、以大众语言为辅的现实情况,领导干部既要善于运用法治语言又要善于运用大众语言,实现法治语言与大众语言的交流转换。虽然法治语言不应该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官员的专用话语,所有的领导干部都应该学会并养成使用法治语言的思维习惯,但法治语言毕竟是一种在法治实践中提炼、概括出来并反复使用的专业性语言,各种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作为一种业内“行话”,对于行外人的普通群众特别是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不高的普通群众而言,具有不透明性,存在交流障碍。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不仅要面对通晓法律常识的群体,更要面对不熟悉法律知识和法治语言的一般公众。如果针对这些一般公众,还要一板一眼地运用法治语言,导致受众不知所云,则其成效很可能会事倍功半,其结果往往也不尽如人意。因此,如何将专业的法律术语和复杂的法律条文以通俗易懂的大众语言,准确无误地传达给一般大众,对于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真正落到实处有着重要意义。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掌握运用法治语言本领的同时,还要掌握将法治语言转换为大众语言的本领。除此之外,正如有学者所建议的,要建立一整套法治语言与大众语言的转换机制。具体来说,这套话语的转换机制主要是由非市场化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制和市场化的律师服务机制等诸多诉讼服务机制协调运作所构成的。
总之,法治语言是法治思维的主要表达形式,法治思维能够丰富和发展法治语言,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治思维在某些特定场合还要依托大众语言等作为表达形式。领导干部要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就要培养运用法治语言的能力,且在掌握运用法治语言本领的同时,还要掌握将其转换为大众语言的本领。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责任编辑 王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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