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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处理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的关系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邹 涛 日期:2013-05-31 16:32:27
是形式上具备了某种语言表达,但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内在思维方式来做支撑,比如封建统治者在使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一表述时,并没有隐含着法治的思维方式。
  二、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的辩证关系
  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的关系,是基础理论法学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上述语言与思维辩证关系的分析,法治语言与法治思维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如下三个层次。
  第一,法治语言是法治思维的主要表达方式。与“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法治语言是法治思维的载体”(刘武俊:《普及法治话语 训练法治思维》,《法制日报》2013年3月8日)的论点不同,我们更倾向于将法治语言界定为法治思维的主要表达方式,即更赞同“法治话语是法治思维的最直接表现。法治话语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使用的广度、深度与力度,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进程的首要标志”(冯文生:《法治话语的境遇与改善》,《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21日)这样更为准确的阐述。法治思维对法治语言的依赖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法治语言是开展法治思维活动的工具。比如,依据法治思维概念的要求,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等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并形成结论和决定。这里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首先就是不折不扣的法治语言,是构成法治思维活动的概念基础、逻辑起点和过程要素。比如说,分析某动产到底归属于何人,就不得不用到“所有权”这个法律术语。所以说,法治思维活动的开展要依靠法治语言。其二,法治语言是标记法治思维成果的工具。法治思维经过分析、综合、判断、推理之后,会形成一定的结论和决定。这个结论和决定如果以单纯的思想认识形态存在,时间久了难免会产生模糊、湮灭等问题。所以,选择一种稳定的存在形式,将思维成果长久固定下来,并且在被证明是正确或者行之有效的情形下,还可以依托该种形式反复使用,就成为一种现实需求。这个时候法治语言就成为最好的选择,它可以通过语言特别是书面语言的方式将思维的结果保存下来,能够达到内容确定且历经千年而不改变的效果。比如,法学家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等认识层面的思维活动,总结归纳出所有权人应享有一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这个结论。此时,如果使用“所有权”这个法律术语将该结论固定下来,就可以使得人们在提及“所有权”这个词语时,就会联想到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三,法治语言是人们互相交流法治思维的工具。法治思维既可以表现为社会的一种整体思维,也可以表现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思维。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在相互交流法治思维的过程和成果时,必然要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而法治语言不仅能够将法治思维的成果固定下来,还可以依托于相应的法律术语和法律规范等,为人们相互交流法治思维的过程及成果提供基本的平台。比如,人们可以通过“所有权”这个概念相互交流对某一物品权属的看法和意见。
  第二,法治思维能够丰富和发展法治语言。这也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法治思维通过单纯的逻辑思维过程就能丰富和发展法治语言。比如,“法治思维”这个词语本身就是人们在法治的表象和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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