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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完善地方党委民主决策机制探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朱 江 日期:2013-01-25 09:23:29
  决策是地方党委领导和执政的重要职责和基本功能,其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全局。民主决策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党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自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尝试,在民主决策机制构建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还没有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影响地方党委民主决策的体制性根源还没有得到有效肃清,在民主形式掩饰下的不民主依然存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决策的主观性、随意性和盲目性。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必须着眼全局,从地方党委决策的每个必经环节出发,系统构建科学严密的民主决策机制,使地方党委更好地发挥决策职能。
  一、构建民主决策多维动议机制
  构建民主决策机制的第一个环节就是确定由谁来提出议题,如果议题的提出都不能实现民主,那么整个决策的民主就更无从谈起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明确了书记有议题的确定权,但并没有指明由谁来提出议题。根据笔者考察,各地的具体做法并不整齐划一,但比较普遍的动议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书记,即书记依据自己对本地情况的深入研究和思考,提出认为有必要交常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二是来源于常委,即常委围绕本战线工作,向书记提出认为有必要交常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并最终由书记确定。这一做法被刘瑜女士描述为:“一个‘问题’在众多问题中脱颖而出,上升为一个‘议题’,背后往往有一个政治过程。在中国,这个过程常常依靠政治家的‘慧眼’作随机性选择。”在地方党委决策运行机制中,由于书记所处的实际地位,党委决策的动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书记的意愿,这自然不能充分反映民主决策的要求。所以,必须在决策议题提出的初始环节就引入民主机制,扩大决策动议的民主性。对此,应建立多维动议机制。
  (一)健全常委会委员动议制度
  党的决策程序要同党的领导体制相一致才能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不同于行政机关所实行的首长负责制,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决策程序的设置必须与党的领导体制相契合。地方党委常委会处于地方党的领导和决策的核心部位,进行大量经常性的决策。地方党委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以来,常委成为常委会领导与决策责无旁贷的主体,必须进一步明确常委对常委会决策的动议权。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平台,例如,常委可依据对本战线内情况的研究与思考,将决策动议提交党委办公厅(室),由其定期将各方决策动议汇总交书记确定或交常委会讨论确定。以此来保障常委动议的民主权利,提升常委会决策动议的民主性,从机制上防止经常出现的动议来自书记、动议围绕书记的现象,避免动议的单一化和随意化导致重大机遇的丧失。
  (二)完善党代表、全委会委员动议制度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承担着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职责,同样也遵循集体决策的原则。所以,为进一步扩大和保障决策民主,将集体决策落到实处,应改变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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