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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任责任追究机制问题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中共湖南祁阳县委组织部课题组 日期:2012-09-10 18:20:07
 
  从两年来开展的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中共中央颁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情形、方式、执行机关、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执行好、落实好《责任追究办法》,本课题组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主要采取了查阅资料、座谈讨论、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共召开座谈会6次,125人参加;对不同群体开展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428份。调查对象主要集中在党政干部队伍,占总调查人数的73.36%,其中领导干部占58.17%。在此基础上,本课题组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思考,形成了此调研报告。
  一、实施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中共中央颁行的《责任追究办法》,为有效地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了法规依据,已经深入人心。在问卷调查中,87.62%的被调查者对目前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表示很满意和基本满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仍然面临一些难点问题亟待突破。
  1.从问责主体来看,存在虚化缺位的现象
  一是问责主体的思想有偏差。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问责主体,在少数地方表现得不尽如人意。在思想认识上主要存在三种偏差:第一,把责任追究当作缓解舆论压力的暂时措施。第二,把责任追究当作“批评干部”的一种方法。第三,把责任追究当作官员的“政治秀”,吸引公众眼球和社会媒体,捞取政治资本。
  二是问责主体的责任不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对问责主体的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追责缺乏主动性。在问卷调查中,84.1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在上级党委部门的重视或新闻舆论的软压力下,才进行责任追究。如王亚丽“一身是假”,却一路青云直上,升迁至石家庄市团市委副书记,如果不是中央纪委、中组部巡视组的重视,作为问责主体的石家庄市委也许至今不会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问责主体的合力未形成。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多个问责主体难以形成追责合力。党委(党组)对选任干部责任追究不够及时;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同级党委(党组)领导,主动出击力度不够,存在畏难情绪;组织人事部门既是干部选任主体,又是干部选任责任追究主体,在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下,难以自己追究自己。
  2.从问责客体来看,存在规避问责的现象
  一是接受问责的意识比较淡薄。从当前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来看,被问责官员都是被动地接受上级的问责,很少见官员主动请辞,更少见其在公开场合向公众表明“愧疚”之意。少数官员还缺乏权责对等的责任意识。正因如此,一些官员把上级对自己的问责视为跟自己过不去,把下级对自己的问责举报视为找茬儿。
  二是具体责任的界定比较困难。由于选拔任用工作涉及的环节较多,而且环环相扣,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具体责任界定的难题。如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组织部门责任与党委责任、提名责任与任用责任、考察者责任与谈话对象责任等较难界定。不仅如此,就是在同一个环节上的责任也很难确定。比如:在推荐环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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