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协调机制之策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从制度、体制、机制层面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权力关系调整指明了方向。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引进决策权的集体票决制、执行权的程序规范制、监督权的开放法律保障制,来实现以职权法定控制权力范围、以程序正当控制权力运作、以法律责任控制权力滥用、以开放透明保障权力监督,并采取下述措施予以落实。 第一,要确权、限权。公权与私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界定原则不同。私权具有开放性,即对百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而言,法律无禁止即自由;而公权具有有限性,不能随意扩张,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禁止的,即使是好事也不能随便做,不然会失去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首先,必须明确各种权力的运用范围,让权力运行有清晰的边界。既要明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权力边界,又要明确上下级之间的权力边界,还要明确界定各权力部门、各级权力行为主体的职权范围与用权边界,使权力在清晰既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次,必须进行合理、适度的分权,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与一权独大。重点就是解决当前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主体结构单一与同一的问题,真正在事实与实体层面实现分权,执行权对决策权负责,决策权、执行权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同时,要在一把手与副职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权力分工,防止出现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把手手中,而副职、下级处于权力真空地带的状况。此外,还要进一步促进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适度控制权力,缩小权力运行的空间,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再次,必须进行限权,防止权力过度膨胀。要把公共权力限定在市场机制失效的领域,限定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限定在制度、规则和公正的仲裁层面,限定在维护社会公平、搞好市场监管、建立社会秩序、调节分配不公、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上等。 第二,要定规、定责。在法治社会里,程序与实体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公共权力行为扭曲,忽视程序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而且越到基层,随意性行为就越突出。规范权力行为,在程序上必须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进行有效的程序设计。只有按正当的程序行使的权力行为,才是有效的权力约束,公民、企业、社会组织才会接受。否则,不仅公民等可以拒绝执行,还要追究权力行使者的法律责任。在决策权的行使程序上,要科学规范提议(名)程序、论证(讨论)程序、决策(投票)程序、公示(公告)程序、生(失)效程序。这里核心在于决策过程是否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真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智慧,尤其要健全不同利益的表达机制,让不同意见有表达的机会。各种论证听证会,不能事先预设立场,不能排斥不同意见,不能指定或操纵与会人员,使论证、听证过程变成附和上级意图的评价肯定过程,导致论证、听证结果与社会实际的要求反差强烈。在执行权的行使程序上,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来规范执行过程,建立规范的文件登记制度、公布制度、有效期制度、检查查询制度、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