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协调机制之策
民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与人财物相关的事情、政策法律决策调整的事项以及官员个人财产状况等作为公开的重点。要建立公民自由参与、旁听各级权力机构决策和实施全过程的办法、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方便民众的参与。要从法律上明确各级权力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并对信息提供的真实性、可靠性、透明度设定法律责任,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得到各类政务信息,真正让公民的知情权落到实处,为人民监督权力运行营造好的条件与环境。
第五,要依规、依法。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公共权力行为不规范,根本原因在于转型时期各级权力机构仍未摆脱旧体制“人治”的特征,实际运作的“潜规则”依然是“黑头(法律文件)”不如“红头(党的文件)”、“红头”不如“口头(领导指示)”,即使谈“法治”也变为行政官员用法律来治理百姓。事实上,法治的实质是依法对各种公共权力进行治理即依法治权,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所有权力机关和官员都是法治的客体,而公民和社会才是法治的主体。依法治权,首先,必须推行宪政,即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充分发挥宪法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绝对约束地位。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强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范围、使用程序、监督制衡机制的明确界定,禁止出台任何剥夺或变相损害公民权利的法律,增加违宪审查条款,提高宪法的修订门槛,确保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国家要设立宪法法院,对政府机关的所有立法、行政、司法行为,公民和社会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违宪审查。其次,突出可操作性,加快修订完善地方组织法、编制法、行政程序法、阳光行政法、监督法等规范公权力行为的法律体系,对各级各部门及其各职位的权力责任范围进行明晰的界定,让权力运作有章可循。再次,严格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司法审查制度。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习惯于行政管理转到用法律规范和调节上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减少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冲突。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确定法律特别是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政府逐步从裁判身份中退出来,让法律去充当最终的裁判,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都由法律进行调节。特别是对各种可能的滥权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有相关法律和机构进行及时查处、纠正,促使各级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时刻牢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 (作者系中共湖南株洲市委党校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 凉 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