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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对优先权的正确认识与反对特权的自觉意识探析/余忠剑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余忠剑 日期:2023-08-23 17:51:42
v>  三、优先权与特权的本质区别
  从表面上看,优先权有某种特权的表现形式,它们都是普遍通行规则之上的“例外行事”。但事实上,优先权在各个方面都是区别于特权的。这里以校车优先通行权为例来加以阐释。第一,从来源上看,优先权是法律赋予并严格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的权力或权利,即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力或权利,仅仅是对某些权力或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强化,其性质并未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力或权利本身的性质。比如,校车优先权就是经过法律确认的,而非随意获取的。特权则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并且存在着明显的违法性。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说,特权就是“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8]。第二,从权力或权利行使过程来看,优先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制度规定。比如,校车的优先通行权并不等于校车就可以突破交通规则随意行事。事实上,虽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赋予了校车相应的优先权利,但优先权的背后承载着更多的注意义务、安全自觉。在配套性制度上,对于校车的核载人数、安全检测以及司乘管理人员特殊的准入制度等,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也就是说,校车只有遵守基本交通法规,才能享有一定的路上优先权,这是校车行使优先权的前提。特权则是建立在对规则的违背、滥用的基础上的,没有义务正是特权的最好表征。第三,从权力边界来看,优先权是有严格边界的,而不是无边无垠、可以随意扩大的。比如,校车不得超载,不能闯红灯,不能酒驾、醉驾,不能违法变道等。特权的天性则是无限扩张,没有边界就是特权的“边界”。特权内生的天然自我增长机制就是自我繁衍与增殖的无限性,而且这种无限性还极具社会传染性,某人或某群体一旦享有了某些特权,就会竭尽全力去维护和扩大这种特权,而且社会对这种特权的抵抗力很弱,每个人都特别期望自己也能“利益均沾”,进而非常容易形成社会性的追逐特权风气。这种风气一旦形成,肯定是不利于社会进步发展的。第四,从退出机制来看,优先权有正当的退出机制,一旦享受特殊权力或权利的初始依据发生变更,原有的特殊权力或权利就要及时停止或废除。优先权的溢出性,其根源在于优先权的存在必然使相应的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的长期存在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所以,法律在确认某种优先权时,必须为其设置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限,即除斥期间,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优先权即应取消。[9]例如,针对贫困县的各类帮扶政策,一旦该县实现了脱贫摘帽,相应的政策帮扶经过评估后就应该适时中止。又如,病残人救济,一旦其获得康复且具备了劳动能力,就应该中止相应救济。[10]而特权,除外力的强制作用之外,根本不可能内生出一种正常的溢出机制来,其生存机理就是建立在抗拒溢出机制基础上的,否则,特权就不能成其为特权。特权是对人类不平等的合法化,对于特权尤其是领导特权,绝不应该有任何的怜惜之意,而应坚定有力地说“不”。[11]优先权在是否遵循法律、是否履行相应义务、是否有严格限定范围、是否有合理溢出机制等方面,是完全区别于特权的。正是由于优先权区别于特权的这些特征及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性补充作用,使得优先权获得了自己的生存基础,社会对优先权的设立和行使更多的是一种认可和呵护。
  四、对优先权的误解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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