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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对优先权的正确认识与反对特权的自觉意识探析/余忠剑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余忠剑 日期:2023-08-23 17:51:42
享受,只有特殊情况、特殊人群才能优先行使或享受的权力或权利,如优先购买权、特定车辆优先通行权、军人优先权、特殊的补助和照顾等。从优先权的来源来看,其主要源自以下两种情况的需要。
  一种来源是国家或社会出于良治的需要,在权力的效力序列中确立某种国家权力的普遍优先性,以求更好地实现预先设定的目标。比如,在文物保护上,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它是法律赋予国家的一种权力,是指在某物拍卖之前,在与持有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价格上若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国家有关部门便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再如,国家基于某种职业特性,对其从业者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做出制度性安排,如在机场设外交绿色通道,有些国际会议会安排宴请、演出等,对这些便利工作的待遇不应该被视为特权或搞特殊化。[1]又如,国家给予特定行业或岗位一些特殊性安排,如对军人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特殊照顾等,也不是特权的表现。另外,为了保证税收按量、按时征收,国家享有税收优先权。这是指如果税款征收与其他债权的实现出现冲突,那么税款的实现原则上就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税收优先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种情况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三种情况是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正是税收优先权的设置,才保证了社会运转最基本的物质条件的满足。
  优先权的另一种来源是优先保障权,它是基于人权或基本权利而产生的权利,也是以特殊权利的设置与保护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手段。任何一个群体或社会的发展进步,都在于团结和凝聚每一位个体的力量,实现群体力量与价值目标的匹配。由于受先天或后天、主观或客观等因素的影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要实现绝对的平等是不可能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2]要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实现“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合作共存、互促发展就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对一些特殊群体给予一些特殊照顾、特殊权利,尤其是对一些因疾病或其他因素形成的鳏寡孤残等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优先保障是必要的,这也是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所必需的。优先保障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破除形式平等、追求实质公平、缓和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合作。比如,劳工工资优先受偿权,即将劳动债权排在普通破产债权前,就是为了保障劳工能获得最基本的生存供给。《法国民法典》规定,在雇主被宣告裁判重整或裁判清算的情况下,雇工和学徒最后60天的工资以及旅行推销员、代理人和推销员最后80天的工资优先于其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受偿。[3]这种对特殊群体给予的特殊照顾,已经被现代社会接纳并称道。给予弱者更多的权利,也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进步标志。[4]
  从两种优先权设立的必要性以及其最终实施的社会效果来看,无论是对某种国家权力普遍优先性的设立,还是优先保障权的施行,都是正当的和必要的,且都是取得了公认效果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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