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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服从多数原则下保护少数之策/杨 柳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杨 柳 日期:2020-04-28 15:25:25
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提前提出国有土地征收规划和计划,经过人大慎重审查,获得通过,在实践中尊重每一户的利益诉求,征得所有住户同意,才能搬迁。这就为有效解决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工作中出现的暴力强拆、“按闹分配”等问题提供了政策保障。
  弱势的少数者,一旦被剥夺了正当权益,就可能会用极端方式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导致民心丧失。因此,必须完善少数者正当权益保护和补偿机制。
  一是完善少数者正当权益保护机制。一个人所享有的权益是分等级的。第一等级的权利是最基础的权利,它揭示的是“一个人之所以是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择偶权等。第二等级的权利揭示的是“一个人之所以是社会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发展权、人格权、政治权利等。第三等级的权利揭示的是“一个人之所以是优秀的社会人”的权利,包括自决权和他决权。要争取全部保障少数者的第一、第二等级权利,不随意剥夺其第三等级权利。要通过立规,优先保护少数者可正当享受的高位阶权利。要通过普法,把高位阶权利完整准确地传达给少数者。在执行中,要把少数者的正当权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二是完善少数者正当权益补偿机制。要把经济补偿放在基础性和保障性位置,适度改善少数者的生活水平、健康条件、物质环境等。要把精神补偿工作做足做好,通过公开渠道,对少数者服从整体利益的行为给予高度评价、深切感谢并赋予其适当荣誉。要用权利置换对少数者进行补偿,可以在其他地域对少数者的居住权、发展权、自由权等进行空间置换补偿。机会补偿强调对少数者因正当权益受损而进行跨时间的补偿,在政府、单位以后的决策或规定执行中侧重于适度增加少数者的权益。综合补偿则强调,综合运用经济补偿、精神补偿、权利置换、机会补偿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补偿形式对少数者受损的正当权益进行补偿。
  四、约束权力:对多数者权力进行制约
  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里,谓之独裁;权力掌握在部分权贵者手里,谓之集权;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里,谓之民主。但是,低水平的民主毒死了苏格拉底,选出了希特勒。因此,只有对多数者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才能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如果说保护、激励、补偿是对少数人正当权益的直接积极行为,那么,反向操作,对多数人权力的制约则是保护少数人正当权益的间接消极行为。应制定规定,禁止歧视少数者,也不得用暗示、隐喻、讽刺等方式嘲讽少数者;不得干涉少数者表达、申诉、公开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得逼迫或暗示少数者放弃自己的某项权利。多数者做出整体性或者涉及少数者权益的决定,必须与少数者进行充分沟通,征得其同意或理解,并记录在案。多数者必须对政策后果进行评估,执行政策、行使职权时,不能随意将权力授予非执法人员。
  参考文献:
  [1]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9-15.
  [2]毛泽东.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835.
 
  责任编辑 于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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