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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从“小事弄权”看微腐败的大祸害及防避对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有林 日期:2019-10-09 11:27:03
越轨行为往往难以被迅速发现和惩治,治理措施的滞后甚至缺位无形中加剧了部分基层干部的侥幸心理。一面是私利私欲的不断膨胀,一面是惩治措施的滞后缺位,必然引致基层干部贪求不止,在精神刺激和利益诱导的双重作用下,“小事弄权”也就成为常态之举。
  (三)乏力的制度体系扩展弄权空间
  承上所述,惩戒措施的滞后和缺失,不仅无形中助长了“小事弄权”者的胆子,更加剧了其投机心理,误以为自我的微小过失不足以引起上级注意,以至于为所欲为、肆无忌惮。更深入分析不难发现,这一监管机制的乏力所折射的正是权力配置与运行的低效。后续惩戒机制的乏力和滞后,难以对“弄权”行为产生震慑效应,也就不可避免地进一步扩展了部分基层干部“小事弄权”的概率空间。
  (四)潜行的规矩惯例破坏法治落实
  应该承认,基层组织作为整个治理体系的末梢,确实容易因为管控的滞后或乏力而出现治理漏洞,制度规则在层层传达执行过程中也容易被“打折”“变通”。在法治乏力的现实境况下,非正式规则体系的效力必然加大,这就使得拥有权力的基层干部可以更为方便地借由潜规则而传达个人意愿,在治理过程中裹挟更多的利益因素。那么,基于各类“圈子”所形成的特殊生态环境也就使得情大于法、关系高于制度,“弄权”自然不仅限于关乎利益的大事,更是肆无忌惮地充斥于任何组织事务中,且越是“圈子文化”盛行,越是容易因为利益回馈而公权私用。
  三、避免“小事弄权”演变为大祸害的对策
  (一)管控“微腐”,制度体系是基础
  “小腐微腐”发端于基层事务处理过程中,对于制度准则的漠视、轻视是其首要诱因。想要避免基层干部个人主观意愿凌驾于法律之上,就必须强化管控效力,以准则条款的强制性、客观性和权威性保障一切治理行为的合乎规范。首先,从思想上认识到行为管控与治理固然有赖于制度体系的完善性与先进性,但反腐绝非一日之功,单凭补充条款、事后弥补、围追堵截只能治标不治本,想要标本兼治必须从权力结构入手,借由组织制度体系的科学构建确保运行机制的规范与严谨。其次,理性认识到当前我国基层反腐所缺乏的并非监管机构的数量,而是制度规则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事实上,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反贪反渎机构等多元监管主体下的治理与管控,反而存在一定的权力分散性和准则多样化,不仅容易出现政策打架、制度冲突,更容易因为彼此指望心理而相互推诿,导致监管行为落空。这就需要全面深化改革,由权力配置入手科学合理、明确清晰地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避免政出多门,又防止权力集中。再次,标本兼治效果的实现必然要求以主动积极的作为防患于未然,而非被动地应对不良后果。这就需要在基层反腐中主动探索如何找准“苗头”、如何从“腐芽”根除。这不仅涉及干部个人思想意识的管控,还需要借由“阳光法案”避免一切恶意的隐瞒、欺骗行为,尤其是当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完善应成为改革创新的重中之重。
  (二)明确范围,清单条款是利器
  “小事弄权”的直接诱因无疑是部分基层干部忽视、漠视组织监管和惩戒制度,既无敬畏之心,更无自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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