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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新时代治理“村官”腐败存在的问题与破解对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中共广东惠州市纪委监委调研课题组 日期:2019-05-31 11:08:58
p; 4.自治体制运作不畅。一是组织管理体制不顺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由此,一些乡镇政府为避讳“干预村民自治”,干脆当起了甩手掌柜,对村委会工作借故放任、不予约束,长此以往容易出现乱象。二是制度建设跟不上。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规范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已多年未进行修订完善,一些治理行为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情况。三是制度执行不到位。惠州市近年来探索出的“四民主工作法”“法制副主任”“四评议两公开”等基层治理品牌,对基层农村的有序政治参与和有效治理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基层组织重视不够,贯彻执行力度不大,导致一些金字招牌被虚置,给“村官”滥用权力、滋生腐败带来机会和空间。
    5.腐败成本不高。一是经济利益损失较小。“村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工资待遇和福利水平不高,占家庭经济收入的比重较低,即使被清除出去,生活水平受到的影响也比较有限。二是追究刑事责任较少。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共有1584名村(社区)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65人,只占总人数的4.1%,而实践中出现的以批评教育代替纪律处分、以纪律处分替代法律制裁、以轻刑代替重刑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村官”腐败的产生。三是道德谴责力度不够。当前,崇廉尚法、廉荣贪耻的社会风气尚未形成,农村社会对腐败现象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容忍、认同,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腐败分子存在着同情、宽恕的现象,腐败“村官”受到的道德谴责力度非常小。
    三、防范“村官”腐败的对策建议
    防范“村官”腐败,打通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最后一公里”,必须从建立责任链条、强化组织建设、增强监督制约力度、完善自治机制和提高腐败成本等方面发力,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强大合力,坚决遏制农村基层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努力促进农村基层形成政通人和、风清气正的社会生态。
    1.建立一抓到底的责任链条,确保治理“村官”腐败有权有责。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党委要把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教育作为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一把手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村基层党组织一把手提高管党治党、正风反腐的本领和水平,不断激发其“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二是厘清责任边界。基层党委要结合农村实际,对村级组织的权力清单进行梳理,同时,细化每项权力行使的责任主体和追责举措,避免不知权或滥用权现象发生。三是拧紧责任链条。坚决执行“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定向到人等三个责任链条,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四是压实监督责任。整合县(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镇(街)纪委力量,积极探索分片派驻、区域联合执纪审查、镇(街)纪委交叉办案等措施,构建“上下一盘棋”联动监督格局;探索建立廉情监督员制度,形成基层廉情预警工作机制。
    2.建设坚强有力的农村基层党组织,确保农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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