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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新时代治理“村官”腐败存在的问题与破解对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中共广东惠州市纪委监委调研课题组 日期:2019-05-31 11:08:58
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气在农村有市场。如,换届选举时,出现“谁给钱就选谁”“选好选坏都一样”和“选与不选都一样”的不正常现象。
    3.监督主体失责失守。一些监督主体政治意识不强,虚置主体责任,放弃主责主导地位,存在“六客”现象。一是村党组织成为“看客”。一些村党组织由于地位不牢,领导权威不够,往往自我矮化,放弃了领导和监管职责,放任一些“村官”的违法乱纪行为。二是村民大会成为“听客”。“强人村官”在开村民大会时,往往披上合法外衣搞临时动议或掺杂私货,导致村民大会成了简单的举手大会。三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为“陪客”。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事前事中主动监督少,事后被动监督多,流于形式,效果不佳。四是村民监督成为“稀客”。调研发现,大多数村民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村官”腐败问题选择观望和沉默,主动监督和维护权利的意识不强,想监督、能监督和会监督的村民少之又少。五是上级监督成为“过客”。近年来,惠州市重视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组织、民政、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各自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但由于政出多门、监督力量分散或搞形式主义,一些“村官”腐败现象就在上级相关部门的督导检查中发生。六是专职监督成为“空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出台前,上级对非党员“村官”的监督存在盲区,导致一些“村官”有恃无恐;《监察法》出台后,由于存在着宣传教育、职能定位、办案力量不够到位等现象,同样造成监督威慑力不强的局面。
    4.村民自治机制出现变异。调研发现,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机制出现走形变样现象。一是民主选举表面化。现行法律法规对村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较低,导致“村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为农村基层正风反腐和基层治理带来严峻挑战。二是民主决策虚假化。由于监督主体的失位、失责、失声,一些“强人村官”大搞“一言堂”,违背民主决策要求,独断专行,规避法律规定程序,大搞选择性决策,形成极大的腐败空间。三是民主管理形式化。一些基层农村的村务、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完整、不全面等问题,特别是在实行村账镇记制度时,代管单位不够重视、人手不足、专业素质差等,导致虚管、假管、不管问题非常突出,由此引发的腐败问题不容小觑。四是民主监督软弱化。一些监督主体履责不力、疏于监管,一些“强人村官”便独断专行、违背民意,把为民做主异化为“村官”个人独断专行的替民做主,使基层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5.教育培训花样多、实效差。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基层党委没有认识到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意义,没有将农村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内容安排不科学。重视政治理论和形势教育,忽视法律法规的教育普及和法律技能的培训,尤其是2018年初《监察法》出台后,各县(区)组织的针对性培训不多。三是教育效果不理想。教育培训方式单一,往往是集中起来开开会、看看片、写篇文章;正面教育较多,警示教育和情景教育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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