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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扶贫领域腐败的精准治理对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陈文权 唐述英 日期:2017-10-16 15:45:07
”;认识不到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性乱用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扶贫监管存在盲区,让人有机可乘
  在某些地区,扶贫工作存在“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法律管不着”的监督盲区。在庞大的扶贫领域,如果权力缺少监督和约束,就必然滋生腐败。
  在不发达地区的乡村,村民对扶贫开发项目及资金不能监督,也不敢监督。一方面,村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信息不了解。扶贫政策涉及产业、医疗、低保、教育、住房、金融等数十项内容。帮扶人员对政策掌握不够,到人到户、涉农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政策执行者不严格把握政策标准,在识别扶助对象、制定扶贫标准上搞暗箱操作,擅自降低发放标准,甚至虚报冒领资金,而村民对自己的权益被侵占却并不知情。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村务公开制度形同虚设。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村“四大长”职责不明确;加上有的村干部是所谓的“能人”“强人”,担任村支书、村主任达几十年,势力很大。在强势村干部面前的村民没有能力也不敢行使监督的权利,自然无法遏制发生在眼皮子底下的腐败。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未及时跟进查处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一是对扶贫领域办事员和体制外权力的监督没有及时跟上。近年,纪检监察部门加大了对一把手的监督,但在扶贫工程领域对扶贫对象、政策执行、到户措施、资金使用、审核等普遍没有建立明细台账,致使扶贫领域的腐败以其隐蔽性和特殊性游离于纪检监察视域之外。二是对扶贫领域查处缺乏可参照性。与其他腐败案件相比,扶贫腐败的标的、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不在一个层面上。纪检监察部门对扶贫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缺乏具体的处理办法,或者有的地方基层组织涣散,处理了这几个村干部,一时可能还找不出新的“当家人”。为稳妥起见,一般以退赔资金、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教育为主,从轻处理。
  (三)扶贫腐败的违法违纪成本低
  政治前途风险成本低。涉案人员超半数是村“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无公职可开除,无政治前途可考虑。即使是乡镇公务员,其“政治上无前途,经济上无着落”的边缘心理也会让其在唾手可得的利益面前没有后顾之忧,心存侥幸。
  法律风险成本低。扶贫腐败案件50%以上涉案金额较小,对涉案人员的处理一般仅根据资金标的大小(而不会根据社会危害性)进行诫勉谈话、撤销职务、开除党籍等非《刑法》层面的处罚,让机会主义者冒险出手。
  经济风险成本低。扶贫腐败如果不案发会“细水长流”,好处不断;即使案发了,也不过是退赔了事,基本上没有财产、刑事、民事风险,对涉案人员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力。这种成本收益比无疑会助长扶贫领域的腐败。
  三、精准治理扶贫领域腐败的策略探讨
  要遏制扶贫领域的腐败趋势,从根本上治理扶贫腐败,必须讲究斗争策略,抓住关键环节,精准发力。
  (一)精准治权:健全法律制度,把扶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
  精准治理扶贫领域的腐败,必须规范和制约扶贫权力,重点是完善扶贫对象识别、项目审批、资金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制度。
  完善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制度。县、乡政府应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对贫困户的房产、土地、务工、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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